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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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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智 《法学研究》1982,(4):28-29
刑罚,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罪犯所施行的法律制裁,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惩罚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手段。国家用刑罚这个手段达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监狱在分析罪犯权利保障与执行刑罚现状的同时,还应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罪犯维权之课不可缺,只有善意加上法制,才是罪犯实现权利的根本保障。监狱执行刑罚必须符合社会预期,追求依法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刑罚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它毕竟也是一种恶,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本文阐述了刑罚报复的正当性依据,刑罚报复的等害性,以及对刑罚等害报复的规诫。  相似文献   

4.
论刑罚的威慑效应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类在发明刑罚之时就设想它具有威慑效应。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罪犯不再犯罪和儆戒他人不去犯罪是人类发明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在前资本主义阶段,刑罚主要追求惩罚目的和威慑效应,因此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和恐怖,生命刑和肢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逐渐认识到古代刑罚的不人道。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呼吁下,  相似文献   

5.
杨柳 《中国司法》2006,(11):73-76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①。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一、为什么说刑罚目的观是社区矫正实践的指针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定性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行刑方式,只是一种有利于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重新自我改…  相似文献   

6.
作为监狱的行刑对象,罪犯并不是超理性的主体,相反他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自由意志。基于对主体的这种合理定位,所以不可能依靠罪犯通过自己心灵的净化而自己改造成功,监狱的刑罚执行作用必须得到强调和重视。监狱通过外在的刑罚执行,并辅以罪犯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把罪犯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同时,监狱在运用规训方法改造罪犯时,要运用更人道的手段,尽量避免权力与罪犯的直面冲突,因此,提高监狱的惩罚艺术就是监狱执行刑罚的另一个向度。  相似文献   

7.
<正> 完善刑罚制度现行刑罚制度规定有十种刑罚。其中九种都不涉及剥夺自由问题。这一点表明,苏维埃刑法给刑罚规定的宗旨,不是为了报复和惩罚,而是为了改造和重新教育犯罪分子,并预防罪犯和社会上其他不坚持道德标准的人重新犯罪。现行刑罚制度大部分很早就形成了,并经受了时间的检验,它基本上能正确地反映同犯罪作斗争的列宁主义原则和说服与强迫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刑罚观念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追溯罪刑法定原则,从个人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来看,社会成员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将一部分刑罚权转让给国家,国家才有了对犯罪惩罚的权力,但是对罪犯的惩罚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以犯罪行为为标准,不足或过分的惩罚  相似文献   

9.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仍沿用了旧《刑法》中的管制刑罚。通过对监外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的管制刑罚作为一种主刑已日益显露出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当前和今后刑法惩罚和教育挽救犯罪的需要。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当前具体的司法状况取消管制刑罚。  相似文献   

10.
论刑罚目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罚目的具有主客观统一性质,确定刑罚目的必须遵循刑罚自身的客观 性质。根据刑罚的本质和基本功能,刑罚目的应当是惩罚与改造犯罪人并预防其再犯罪。  相似文献   

11.
刑罚是对犯罪的处理方式之一,其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刑罚是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创制的处罚措施。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人的生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必须由法院和其他特定机构进行。惩罚是刑罚最原始,最直接、最根本的含义,惩罚性是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所在。没有惩罚,就不能称为刑罚。没有教育等属性,刑罚仍然是刑罚。刑罚的教育改造、威慑、辨别、鼓励等功能的发挥,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建立在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给犯罪人造成一定痛苦的基础之上。这是一切刑罚方法所共同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刑罚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罚的文化分析——大卫·加兰德刑罚社会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的刑罚研究的哲学路径和刑罚研究的犯罪学路径不同,刑罚社会学探讨的是刑罚与更为宽泛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在对刑罚社会学的理论传统进行系统梳理的墓础上,美国学者大卫·加兰德认为,由社会建构的心理与情感即文化对我们惩罚犯罪人的方式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些文化模式建构了我们思考罪犯的方式,并且提供了思想架构(不管是科学的、宗教的还是常识的),让我们透过这些架构来看待个人、理解他们的动机以及将他们当成一件件的案子来处理.在刑罚的文化分析的基础上,大卫·加兰德进而提出了作为社会制度的刑罚理论,主张从多元化的视角来理解刑罚这种复杂的制度现象,这不仅有利于改变我们对刑罚的理解模式,也将改变我们对刑罚所作的规范性思考.  相似文献   

13.
所谓刑罚轻缓化,是体现刑罚人道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制刑、量刑以及行刑方面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取向。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方向,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和"一面的具体化,是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导原则、方针。在此前提下,不仅立法上将带来轻刑化和刑罚措施的多元化,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会导致刑罚的节俭,并促使与此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4.
残酷刑罚是不尊重罪犯尊严和人格,或者剥夺或限制罪犯不应剥夺或限制的权利,或者无助于实现使罪犯成为新人要求的,或者造成罪犯肉体或精神上极度痛苦的不必要的刑罚。残酷刑罚的认定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两个标准。无论从绝对性还是相对性标准看,死刑都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相似文献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以人的尊严和情感反应为视角 ,研究程序公正和刑罚效果的关系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经历认为是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公正的惩罚程序 ,将会对刑罚和适用刑罚的程序产生认同感 ,从而产生刑罚的威慑和改造效果 ,这将减少未来的犯罪 ;经历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和认为是不公正的惩罚程序 ,有可能导致对廉耻的淡漠、无知和对刑事法律甚至对法律整体的傲慢 ,这些将增加未来的犯罪 ;而在刑罚威慑、改造的效果和对抗法律的效果相抵消时 ,刑罚惩罚和未来的犯罪无关。因此 ,应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8.
本文旨在对监狱关押的外国、港、澳、台籍等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审视涉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在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模式上提出一些观点,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罪犯刑罚执行模式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罚究竟有没有惩罚的目的?对于这个素有争议的问题,多数人持否定观点。其一,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将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作用,统统视为手段,否定了惩罚的目的性;其二,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而将惩罚视为教育、改造的手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正确理解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现就刑罚的惩罚目的,刑罚目的的层次关系,向否定的观点提出商榷。一、预防犯罪或预防和消灭犯罪的提法不够科学将预防犯罪,或预防、消灭犯罪概括为我国刑罚的目的,仅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一活动  相似文献   

20.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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