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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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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长印  楼孝海 《法学》2005,(8):84-90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在非破产清算中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那样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因此导致公司解散后缺乏明确的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多种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虽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尝试,但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公司法上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治本之策,围绕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的必要性、法定清算人的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一、加强清算人的清算责任 1.要设计合理的清算人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清算人赔偿责任却非常困难,一是因为公司解散时的控制权掌握在公司清算人手中,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也归其保存,债权人根本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有多少财产,无法准确确定自己受到多大损失。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4.
杨晓睿 《法制与社会》2013,(20):103-104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道程序,清算制度不仅是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善的清算制度是保证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保证,其可保证债权人在利益上有着最大限度的救济。但是我国现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对于公司方面的立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粗糙,现有的《公司法》其操作性较差,在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分析了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柴云亮 《山东审判》2006,22(2):65-68
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退出市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鉴于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国公司法均以强行法形式规定公司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①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清算作出了规定,但其规范仍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状况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妨碍了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完善我国的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已成为…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艳琴 《法学杂志》2006,27(3):86-88
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企业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的重要制度对私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企业在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必须通过清算,也只有通过清算,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我国目前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存在若干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私营企业顺畅地退出市场,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体市场退出行为的重要立法,不仅明确了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破产原因等标准和受理破产申请法律效力等重要内容,而且设置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项具体程序,使企业破产案件成为具备较为完整程序性规定、相对独特的非诉讼案件类型。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关于公司清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尚未认可公司市场退出的多项改革,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对瑕疵经营公司缺乏包容度,仅设置了局限于法庭外退出机制的单一性规定,需要进行体系性再造。公司市场退出的丰富实践与我国《公司法》的有限规定形成对比,强化公司市场退出立法,整合与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安排,能够维系债权人利益的整体保护水平。重申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私法底色,明确公司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确认的本意,是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改革的关键。登记机关应尊重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自治权,由“前端严审”转向“后端惩治”,以信用机制约束滞留市场的公司,发挥商事资质确认的功能。我国《公司法》应当成为法庭外与法庭内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母法”。简易注销制度应扩大调整对象,强制退出制度不应成为依职权注销制度,可在适用前提、期间和结果方面完善休眠制度。  相似文献   

9.
邢亮 《法制与社会》2011,(35):32-33
由于现行解散清算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许多公司在解散后往往不积极组织清算,造成公司债权人和部分股东的利益被侵害,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的交易安全。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和2008年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的产生和职权等法律问题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但内容仍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文着重于通过探讨清算人的涵义和法律性质,来阐释其就任与解任的条件以及其工作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在清算法律关系中,清算人制度处于核心地位,清算人既要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又要平衡各方面的关系,使清算主体平稳的走向消灭。本文通过对我国的"清算组"与国外的"清算人"在称谓上所反映出迥然的差异,探讨了清算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中,清算义务人的概念是因企业进入非破产清算状态而逾期不组织清算、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不正常现象而生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国际解释(二)]中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但关于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12.
张在范 《行政与法》2005,(5):102-104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各国破产法无不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我国现行破产法所采用的从政府官员中选任清算组的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国应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明定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肯定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在破产管理中的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在破产清算事务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清算是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经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清算制度之规定高度概括,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以致公司清算遇到障碍。本文对公司清算障碍的成因及风险进行了分析,推导清算制度的缺陷,并从完善立法角度就如何预防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公司非破产清算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界定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未来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规范清算组通知和公告方式和期限予以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
2008年至2016年的司法数据表明,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的总体适用率略低于一般性人格否认;除《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具体规定的人格混同和股东怠于清算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两种情形以外,公司清算人格否认适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怠于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瑕疵出资等其他情形以及部分法院在适用要件的考量和案件诉因的识别上不一致等问题.为实现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统一,应当明确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诉因,细化公司清算中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以及增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抗辩事由的规定,增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设立瑕疵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最终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等三种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清算司法实务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充分发挥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将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司法实践,建构一个现行条件下相对完善的公司清算民事责任体系,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财产上的不利益。一、公司清算主体及其民事义务的确定(一)清算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明确了清算义务的存在,对于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其清  相似文献   

17.
龙著华 《行政与法》2004,(4):104-106
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在公司进入清算期间,清算人既有对外代表“清算公司”②的权利,也负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职责。在清算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时,清算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均可追究清算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公司的清算在规范与实践的层面都还存在问题。从清算公司内部而言,股东与债权人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股东不是公司的事务执行人,董事作为法定清算机构乃顺理成章。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另行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有历史原因,但现已明显不合理,其忽视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从外部而言,清算制度涉及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权衡,而现有制度实践没有或以扭曲的方式实现这种平衡,其忽视了股东在清算程序中“责任切断”利益的实现。清算公司的或有债权人、遗漏债权人及清算程序结束后新产生的债权人只能在清算结束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要求股东以“剩余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19.
吴梦璐 《法制与社会》2012,(14):106-107
2006年的《公司法》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巩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目的。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相似文献   

20.
租赁合同是一种长期性、继续性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 ,如果清算人决定消灭这种合同关系 ,只能采用终止的方式而不能采用解除的方式。承租人破产 ,清算人应根据破产财产的需要 ,决定是终止还是继续履行合同 ;出租人破产 ,清算人和承租人均不应以破产宣告为由而终止合同 ,承租权附着于租赁物上 ,清算人处分附有承租权的财产并不会减少破产财产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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