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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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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3,(1):159-168
基于对现行法的严格解释,"吴梅案"中确认的规则只是对"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阻碍生效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未将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效力扩张到二审和解协议。对"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允许继续执行。此种规则可以拓展到其他判决后和解的处理。执行中的和解异议不能纳入执行异议中处理。如果允许被执行人另行起诉,可能会带来新判决与原执行行为的冲突问题。对此,现行法尚无法解决。  相似文献   

2.
严仁群 《中国法学》2012,(4):165-175
二审和解后撤诉与撤回上诉皆有可能,但撤诉应受更多限制。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应依请求按法定条件立案执行,协议未履行不是立案条件。既判力"标准时"后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变动判决确定的民事债权,但不能冻结或取消执行力,法院应依请求判决排除原判的部分执行力。和解协议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即为有效,与是否违约无关。法律已规定违约责任,不必也不应援用诚信原则。对债务人的实体异议应无选择地依实体审理程序处理。由于未能把握前述法理,"吴梅案"出现了多个问题:混同撤诉与撤回上诉,违法设置执行立案条件,错误理解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的关系,异议处理程序欠缺正当性,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裁判要点与裁判理由不符,案例名称不当。  相似文献   

3.
4.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5.
6.
张栋 《中国司法》2004,(8):79-81
基本案情:1991年12月7日,太原农信联社(甲方)与濮阳工行(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放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定向)使用,用于濮阳市第三石油化工厂年产30万只制桶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和维护交易安全,签订如下协议:(1)甲方委托乙方资金额度1000万元,负责按  相似文献   

7.
杨擎 《法制与社会》2010,(34):358-358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不可行,并从四个方面探析了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即无法弥补之缺陷,进而得出执行和解制度之不可行性,文中兼就“执行难”的解决思路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情况,此时如何发现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原有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及其履行行为的关键,由此延伸出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协议的一般标准,具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对和解的后果是否"明知"、对事实的认知是否同一、加害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并真诚悔过、协议的达成是否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自愿、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是否体现加害人的悔罪意思、和解协议是否注意关注了被害人的精神需要等。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6,(5):159-169
消失中的审判的审判(trial)仅指全面庭审,trial之外还有多种审理和裁判,而即决判决的占比就在7%~20%。因此,trial降到2%并不表明和解升至98%。对实际的和解率有70%和50%二说。美国法官对和解的促进(调解)并未有效提升和解率。美国和解率较高的原因是案件积压严重,trial昂贵,开示程序有助真相呈现。格兰特未倡导和解,甚至认为和解本质上无所谓好坏。美国的和解有较清晰的事实基础,有较广泛的高额惩罚性赔偿为后盾,所以更可能有利于权利人,并仍有较强的阻吓功能。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提高调解的质量,而且应努力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以快速、充分地保护权利。  相似文献   

11.
张弘 《河北法学》2011,29(4):139-143
作为以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诉讼上和解已成为各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诉讼的对抗中,法官逐渐摆脱了消极的角色,在当事人的和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抗的诉讼程序与和解制度看似相互排除,而两者的交融却产生了良好的解纷效果。  相似文献   

12.
徐鹏 《时代法学》2006,4(1):102-108
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13.
在没有条约和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了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涉外民商事判决,是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第一案。在该案中,美国法院以不方便法院原则论证了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合理性,适用判决做出地国即中国的法律确认了判决的终局效力,并以开放的司法心态否定了互惠原则在执行外国判决中的前提地位。中国法院在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也应秉持积极、灵活的态度,尽快填补外国判决在中国执行的空白。  相似文献   

14.
金印 《中外法学》2024,(1):219-24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执行一审判决。只有在约束双方的实体法律关系正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条件下,该规则才具有实体基础。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若存在不同的实体基础,则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不同的规则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以及与之不同的规则的实体基础即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后者在体系上属于违约责任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优先地位。若不存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则需要适用任意性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束双方的既不是原始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亦不是一审判决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而仍是和解协议项下的实体法律关系。由于二审和解不履行的实体后果存在多样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确立的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则,还需要不予执行一审判决、另行诉讼等规则共同调整二审和解不履行。  相似文献   

15.
罗平 《法制与社会》2013,(31):133-134
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简单的执行或不执行.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其所作的判决大部分得到执行,不执行的情况只是少数.对于这少数案件而言,这些原本提交国际法院以待解决的纠纷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国之间争议不断,甚至对局部地区的安全问题产生影响.为什么国际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在当事国之间得不到彻底解决呢?本文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对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共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南京的"彭宇案"的一审判决理由引发了我们对民事判决理由的深刻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分为三个层次,六个种类,它们分别对完善民事判决的效果和规范法官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重论证、重说理"方面,本判决具有进步意义;其理由发挥了支撑判决结果,使判决获得形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功能。但从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的全面发挥角度,本判决理由无法兼顾民事判决理由的"外部功能",存在着明显缺陷。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把握民事判决理由的功能,尽量全面地发挥其各个层面上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18.
2001年和2004年国际法院针对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拉格朗案和阿维纳案判决。但是,上述判决作出后,美国各级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遵从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从美国法院当前的相关司法实践来反驳其据以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种种理由,可揭示其怠于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原因。国际法院判决对美国法院应具有间接的法律效力,这也要求美国法院应尽可能地找寻适当的国内法路径以遵循国际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   

19.
本文背景 因感情纠纷,云南巧家县青年李昌奎强奸杀死了同村19岁女孩儿王家飞和其3岁的弟弟,这样的“罪大恶极”者似乎应获极刑,但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时,意外地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似文献   

20.
刘学在  朱建敏 《法学评论》2008,26(6):133-140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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