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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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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场.  相似文献   

2.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3.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没有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中,拒绝公证制度对不动产变动的参与,虽然有立法者的多方考虑,但从不动产变动的实际情况出发,这却是不完善的。为了不动产登记的安全与效率,应当将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前置审查模式应用于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则为占有,《物权法》中规定的动产交付就是指占有  相似文献   

5.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箭在弦上。在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登记的性质上应当明确登记是私法行为而非公法行为;物权法没有统一规定登记能力,有必要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确认登记能力制度;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确立登记请求权制度;为了保障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当在一定限度内赋予行政机关实质审查的职能;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性质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6.
任倩霄 《学理论》2013,(8):103-105
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尹莉 《学理论》2012,(1):83-84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上对物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田亚锋  马凯 《学理论》2009,(6):94-95
经历七次审议,《物权法》最终以高票通过。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经过各方充分酝酿的结果,有许多成功之处,如第一次明确提出把私人物权和国家、集体物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加以保护,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了新型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等等。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其在调整对象区分、公共利益界定、遗失物领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9.
王军 《瞭望》2005,(31)
物权法草案关于“国家规定”的一些表述引人瞩目,在涉及物权处分时,多次出现“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的字样,包括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68条“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第128条“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0.
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亦应当同动产有所区分。在结合不动产公示方法的前提下,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取得人完成了积极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注意义务后,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产生的信赖。并且,取得人在申请登记时为善意即可认定为善意。  相似文献   

11.
齐文祥 《理论探索》2005,(2):125-127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在未来的中国物权法中 ,应该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采取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完善登记效力 ,统一登记簿的设立及统一权属证书 ,建立不动产登记救助及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研究作为财产保护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学者认为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遵循统一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利证书的“五个统一”原则。作为不动产登记重要标的物的土地与房产,其权利状况存在差别,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肯定是有差异的,不可能强制统一;由于不动产权利状况的差异,要统一权利证书也是十分困难的。在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一提高、二并行、三统一、四规范”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3.
凡启兵 《学理论》2009,(28):53-55
随着海峡两岸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对两岸各种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法律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抵押制度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从立法背景和体例、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以及两岸的特色制度等方面对海峡两岸抵押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各自规定的利弊和立法技术的优劣,从而为完善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在物权理念与债权理念认识上的模糊性,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也模糊不清,故需要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与相关易混淆概念予以区分并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15.
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草案)》颁布以后,社会各界便对该《条例(草案)》给予了更广泛关注。终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然而,对《条例》真正的功能及目的的理解,出现了一定的困惑与误解。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分析,《条例》的出台都是很有必要的。虽然《条例》的出台对市场的调控及登记成本的减少带来了积极意义,但是,其在登记效力模式及法律位阶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金星  阮俊慧 《学理论》2012,(4):108-109
民事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的房屋往往是第三人从出卖人处买得,或已预告登记或实现占有。对上述各情形,绝对依据体现物权要件主义的《物权法》第九条及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会导致对买受人的不公及造成社会不安定。鉴此,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期待权理论,赋予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对抗出卖人债权或物权的效力,从而达到维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利、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之目的,并且在理论上建立起更具中国特色的物权要件主义和期待权理论。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的静态公示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特性决定着物权必须进行公示。传统意义上,选择公示方法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依据,侧重于物权变动之公示。文章试图以权利推定为逻辑起点,论述物权静态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和登记薄,重新建构物权公示的方法体系;阐述占有和登记薄公示物权的公信力规则及其这两项规则的运用;还论及物权证明对物权公示之公信效力的限制和否定以及真正物权人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8.
陈丹 《学理论》2014,(6):79-80
预告登记制度通常适用于房地产商品房预售情形的市场交易中,预告登记属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预告登记有别于本登记,自本登记办理之日起购房者即取得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办理只是发生确保购房者在房屋建成之后的将来取得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实质目的在于确保将来自房屋正式建成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商享有要求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这项制度设计不但有利于保障实现当事人将来的物权,而且还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市场信用。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21条以"登记错误"作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引发不动产登记的原因行为的复杂性,不动产登记机关客观上并无足够的能力来确保每项登记的正确性。过于严苛的责任负担不仅给不动产登记机关带来了困扰,也使得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无所适从。为此,需要结合《物权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法第21条的含义进行体系性、限缩性的解释。据此,《物权法》第21条中的"登记错误"应当被解释为登记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而造成的登记错误"。  相似文献   

20.
ЯΑN窗炖砦锶ǖ羌堑?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0商业会计Commercial Accounting7D923.2G117;1;G;J;G117_1;5试析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创新与影响胡燕;赵双瑶;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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