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5 毫秒
1.
从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入手,指出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反租倒包、四荒拍卖和股份合作社。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司+农业合作社"的流转模式是甘肃省未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仍有差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逐步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正面临着重大改革与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法律应尽快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新型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与改革路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国家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是限制流转。带来的问题是:违背了物权平等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阻碍了农村土地的资本化、市场化进程,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因比较原则,漏洞较多,容易被规避;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相距太远;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小产权房"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非法流转,使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影响交易安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改革路径是:落实物权平等原则,让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删除《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的规定,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本化、市场化扫清法律上的障碍;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则,搭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形平台,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增值收益;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和用途管理。  相似文献   

4.
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已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但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步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而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物权立法”。  相似文献   

5.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涵义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作为投入、合作、联营的条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并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的行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联营的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当然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管理法》只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现象违法严重,呈现有由圈地风转向租地风的趋势,其危害性极大,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遏制。  相似文献   

7.
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科学的,关于该项制度的一些争论是不妥当的。应当以法人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系统分析和上海市农村地产市场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地产市场交易客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交易使用权。农村地产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地产供给主体、地产需求主体、地产经营主体和中介主体。农村地产交易形式主要有:使用权出让、转包、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换、土地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整等。农村土地市场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子市场,土地在不同子市场间进行流转,构成农村地产市场体系。上述方面有机地构成农村地产市场系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必须以完善的市场系统为条件。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习惯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自然人因成员资格之得丧,取得或丧失集体成员权;其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成员资格过于注重自然增减、婚姻和迁徙等法律事实,过于依赖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户籍,应当降低户籍的决定性影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成员权量化为股东权。相应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改革,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0.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法治先行,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是关键,而完善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则是深化农村改革工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应重视完善引领、推进和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法律,重视强化以农村集体土地为核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法律引领力,重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依法明确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与义务,重视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共利益是我国征收集体土地必备的条件。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我国公共利益条款存在法律规定粗疏、概念内涵模糊和认定规则虚无的制度缺失,其根源主要在于理念偏差、权力异化和监督制度残缺三个方面。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而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宜采正面列举典型的公益事业类型,反面排除典型的非公益事业类型,并设置兜底条款的折中规范模式;在认定权力的配置上实行分权,由立法机关确定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定内容,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执行认定权力,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争议进行个案判断;对行政机关界定公共利益的权力应实行多元化监督制度体系,其中以行政的外部监督为主,以行政的内部监督为辅,并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监督方式提供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12.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我国土地可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原则规定,即“城市和城市效区的土地除法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步伐,提升了农业科技水平,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法律不完备,机制不健全;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政府越位普遍,农民权益受侵等。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加快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体制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管理职能;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统一、有序、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做好集体土地产权管理工作;对流转土地给予合理补偿,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14.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征用的价值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是国家的强制行为,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属于行政行为,但是征收、征用过程还涉及民事行为和经济监督行为,征收、征用法律性质的这种复杂性决定了征收、征用现象成为中国目前建立和谐社会的热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规范设置的价值基础,以达到正当、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6.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所有权归属和农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偿转让给农户或合法组织,以获得更多经济回报,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本文通过分析福建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制约因素,对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物权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将所有权概念与所有制概念混淆使用的方式,规定农村集体成员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此使得所有权的社会治理功能无法发挥,而且造成所有权主体实质上处于虚位状态,也造成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权能混淆,变革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牵涉到公权和私权两大维度,本质上乃公权对私权的剥夺.就现行的规范逻辑进路现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行法上一直被视为征地拆迁的结果,按照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其法律性质处于一种遮蔽和漠视的状态.关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权利的冲突和协调程序以及权利的救济机制在现行法上处于一种隐蔽和缺位的状态,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就决定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模糊性,如“我们不能等到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解决后,再健全土地使用权制度”。①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明确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当前是模糊不清的。本文拟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作一探讨,以助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促进农…  相似文献   

20.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时,往往因为立法不明确、土地流转困难以及政策引发的执行障碍等多重困境。实践中,不论是政策流转试点,还是各地法院基于土地流转的实践需要,均已对农村房地产的流转进行相应的探索。在执行农村房地产已具备法律依据、现实基础、实践操作方式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应坚持集体土地有限流转原则,完善现行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制度,即通过在立法层面扩大受让主体的范围,在实务层面探索变通执行机制,有利于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农房所有权人的利益,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