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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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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呈多发之势。为打击该类犯罪,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以"实际被点击数"作为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实际被点击数"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探索"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与争议林某、杨某、刘某、袁某等人投资设立上海万叶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叶公司),共同通过联通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共上传淫秽图片180张、淫秽视频短片75集,手机用户的请求访问量达6万余次。万叶公司与中国联通按照约定比例对手机用户浏览WAP业务收费信息产生的费用进行分成,  相似文献   

3.
一、案情与争议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于2009年1月开设黄色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该黄色网站的会员注册和点击黄色电子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李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淫秽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开设黄色网站期间.  相似文献   

4.
周新 《法学评论》2012,(3):43-47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相似文献   

5.
电子信息的传播对当今世界的影响是革命性的,为我们生活提供了便捷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的工作、生活方式。网络的便捷,同时也伴生着负面影响,尤其是网络色情、低俗电子信息成为现代文明的新生“病毒”。从两年前的“艳照门”到前不久的“兽兽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7.
2009年10月.被告人贾某通过从网站及他人QQ空间转载的方式,将104部视频上传到其QQ号码绑定的QQ空间上,供网友免费观看。经抽查鉴定,送检的64部视频中有63部属淫秽物品,1部为色情内容。虽然案件中贾某并未从中获利.但根据  相似文献   

8.
《公民与法治》2010,(4):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9.
王志 《中国检察官》2022,(24):32-36
从组织淫秽表演罪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类罪名下其他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档次对比及国民接受可能性和可罚性可以看出,淫秽表演应当具有物品属性。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淫秽直播的内容当然是淫秽电子信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淫秽直播已不能被定性为组织淫秽表演。多平台直播聚众淫秽表演牟利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传播,应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0.
《科技与法律》2004,(3):i013-i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 0 0 4年 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 3次会议、2 0 0 4年 9月 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 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4年 9月 6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上淫秽信息涉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互联网的应用给淫秽信息相关犯罪带来新特点,也给刑事司法和立法带来新问题。经营付费淫秽信息网站和制作淫秽信息个人主页牟利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淫秽信息网站或者网页中设置指向淫秽信息的链接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该罪的帮助犯。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不应对传输淫秽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利用传播淫秽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的,按一重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冯运荣 《法制与社会》2013,(28):130-131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电子信息证据在社会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作为电子信息证据最主要的效力形式的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已受到法律界的普遍重视,但因公证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及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影响,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的办理仍存在一定问题。为此,公证机构应加强公证队伍素质教育,充实公证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办理电子信息保全公证业务的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的维权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13.
蒋凭 《法治研究》2007,(12):15-16
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各类犯罪案件中,包括经济诈骗、恐吓骚扰、敲诈勒索、贩卖毒品、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信用盗窃等,特别是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案件,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如此一来,搜查扣押电子证据对破获各类案件和打击犯罪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运用时对其信息来源、取证主体、电子证据的内容等等是否合法,需作综合审查和判断,以及时、准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定案奠定好基础。  相似文献   

14.
15.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大巍,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戚本厚,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魏大巍为牟取利益.自2008年8月开始,在互联网上陆续开办了“色妹妹”、“乱伦熟女”、“就去色色”、“鹿城娱乐”等淫秽网站。魏大巍在其开办的上述网站为被告人戚本厚投放广告,获利3000元。  相似文献   

17.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无被害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以"当宽则宽"为基本思路。对于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犯罪,我国实行全面规制政策,即不区分受众和内容,均严厉打击。由于向自愿接受的成年人散布色情物品并未侵害任何法益,反色情立法受到限制言论自由权的质疑;淫秽性的认定标准模糊,时常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责难;色情物品具有精神补偿作用,色情物品与犯罪、道德败坏没有明显关系。调查显示,多数民众认为现行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过重,因此,传播色情物品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刑事立法政策,将有被害人的犯罪与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区分。总的来说,禁止向未成年人及不愿接受的成年人散布色情物品,禁止散布硬色情;对向自愿的成人散布软色情的无被害人犯罪采取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18.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与证据开示制度相似的证据交换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尚属空白,不仅不利于审判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立法惩处一直是法律上的空白,直至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才将该类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到刑法处罚的范畴。2005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又将该类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到了治安处罚的范畴。可以说,我国法律已经完善了对组织淫秽表演这一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体系。因此,总结和疏理我国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立法,并寻找出我国现行《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类危害社会行为立法所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改进建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与证据开示制度相似的证据交换制度,而在刑事诉讼方面尚属空白,不仅不利于审判方式的转变,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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