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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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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张雪 《山东审判》2005,21(5):36-37
一、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定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但对法院如何进行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规定极其简单。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4.
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仲裁又称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所作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对涉外仲裁下一定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  相似文献   

5.
聂敏 《中国律师》2014,(7):81-82
正我国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决制,在此制度下,一旦仲裁裁决生效,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即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因此,《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均在一定范围内对仲裁裁决规定了救济途径,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和在裁定执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在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将"不予执行"的条件和《仲裁法》上规定的"撤销裁定"条件统一起来,其中第一项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  相似文献   

6.
一、引言民事诉讼不予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我国通说认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在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不予执行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适用的具体程序,导致不同的法院各行其是。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鉴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关我国对《纽约公约》义务的履行和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其具体程序做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8.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9.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期临近 ,国际商务活动势必日趋繁多 ,因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与否问题也就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拟结合相关理论及实践就此领域作一些探析。一、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立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该法条中所提及之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395-416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1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今,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民事执行的新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民事执行的新问题及对策黄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在贯彻实施“执行程序”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依法完成了大批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任务,维护了法人、公...  相似文献   

13.
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规定中止和中断玉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仅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并没有考虑到申请执行的期限中的情事变更,即没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止和中断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在民诉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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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权属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确认方式为裁定。这样,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该裁定的内容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行使这一裁定权时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本文对这一裁定制度所涉及到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利于其完善。一、裁定的管辖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纠纷,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是解决仲裁制度中的特定事项。因此不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结合仲裁制度的性质特征及其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对管辖法院作出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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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任飞 《法制与社会》2013,(13):103-104
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以来,经历了大大小小的多次修改和完善,本次民事诉讼领域内基本法的修订是继2007年修订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其中,涉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民事检察监督、举证制度的完善、推进公益诉讼等问题承载了众多期待,使得此次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完善,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关系的和谐构建也成为了和谐社会中处理社会矛盾的关键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与仲裁的关系、修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等若干问题的分析,着眼于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探讨民事诉讼法在完善过程中与仲裁关系的和谐构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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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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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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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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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①对于涉外仲裁,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认为涉外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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