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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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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调解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具体来说: (1)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不同。一是诉讼外的调解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具有诉讼性质。而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的制度;二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由法官主持,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和当事人活动的结合;三是法院调解协议,经法院确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2)法院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定形式,经法定程序才能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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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法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断深入探索法院主导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以调解中心为枢纽,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五大机制为支撑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实现了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协调与合理衔接,案件的调撤率大大提高,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原则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法理上和实际执行中 ,都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法院调解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本质 ,但它只是一种工作方式和审判作风 ,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法院的审判机关的属性。法院调解上升为基本原则 ,法律科学依据不足 ,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对之进行深刻的理性反思 ,促使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二十二、什么是法院调解?为什么说生效的调解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上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为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它与诉讼外的调解,即群众调解不同。诉讼外的调解,主要是指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我教育活动。  相似文献   

5.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所做的调解工作;二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以来,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开始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点之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关于法院调解问题,刑事诉讼理论上研究得比较少,许多著述在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时,基本上是将民事诉讼中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论照搬过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法院调解是一种独立的结案方式。因而,调解达成的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有民事执行内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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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意义是什么?怎样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法院调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充分肯定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调解也叫诉讼上的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这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形式。实践经验证明: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思想隔阂;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  相似文献   

8.
戴军  陈璐 《中国审判》2010,(7):98-100
一、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现状的透视 (一)渝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渝中区法院与渝中区司法局共同建立,有调解员2人,分别是法院离退休法官和各社区综治办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综治力、工作人员采用轮岗制,期限约为1个月。调解员薪酬由财政统一支付,调解场所主要是设于法院一楼的一间办公室。调解工作室既可以受理诉前调解,也可以受理诉中调解,  相似文献   

9.
2004年初,受最高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法院承担了诉讼调解制度规范化问题的课题调研。课题组先后深入湖南省5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实地调查,并到外地法院学习考察,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为重点,采取查阅案卷、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法官、当事人、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调研中了解的基本情况,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提出规范和改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其中一些设想和建议已被最高法院于2004年8月颁布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司法解释所吸纳。本文作者为该课题组的负责人,编者相信,由他所撰写的这篇文章,一定会对贯彻实施最高法院的诉讼调解司法解释有很大启迪。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法律制度。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新的形势对法院调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院调解也有其内在的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分析、解决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使法院调解制度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制度达到相互协调配合和补充,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正浦东法院:诉调对接探新路作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年以来先后设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诉前调解、执前督促、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机制。在此基础上,2010年8月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组成人员包括3名管理层人员、9名诉调法官、39名专职调解员以及28名其他工作人员,另...  相似文献   

12.
一、 如何理解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按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 1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 2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①。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 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 2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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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指调解界定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的一种与判决相对的结案方式,即它仅指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具有纯粹司法的意义。 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对调解中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调解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则、调解的社会正、负效应予以认知和评价。 一 民事诉讼法关系主体,是指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它由两方而构成:一方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为所有诉讼参与人。大多教科书认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  相似文献   

14.
本文所称诉讼调解,主要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民事权益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达成一定协议的行为.在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今天,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诉讼调解法律规范,保障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实现,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使诉讼调解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诉讼调解虽然在共和国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对诉讼调解存在片面的认识,过分强调了诉讼调解的积极作用.在把诉讼调解写进民事诉讼法后,又因法律规定太原则,故缺乏可操作性.因此,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中调解结案非常多,调解必须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即调解自愿与合法并存。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项法律监督是个空白,没有申诉人到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案件应列入法律监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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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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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能成为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自诉案件的法院调解问题,现行刑诉法除了在第127条原则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可以进行调解”外,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刑诉理论界对此也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需要深入探讨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调解能否成为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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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好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中国特色司法职能,2008年以来,天津法院以深化改革为切入点,在全市三级法院创设了统合司法服务职能的"诉讼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市和区县双重架构的多方联动为支撑、以诉前化解、诉与非诉对接、诉讼调解和调解保障四大机制为框架"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新机制,进一步适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老的民族文明和丰厚的历史底蕴,孕育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法制文化,诉讼调解(或称法院调解)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注重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并由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被西方法学界公誉为“东方经验”。“东方经验”既是民族的,也应是世界的,既是昨天、今天的,更应是明天的。诉讼调解具有方便、快捷、少讼累、无复诉等优点,但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工作在立法结构、立法原则及法官调解实践等诸方面还存在不少弊端。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如何兴利除弊、扬长避短,进一步把“东方经验”弘扬光大,是摆在司法界和广大读者面前的一个共同课题。  相似文献   

20.
李戬 《陕西检察》2000,(5):37-37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在人民法院庭审组织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可以使当事人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服判息诉,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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