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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复合属性,分别有任意性、强制性等属性,在某些情况下还呈现出了“超强制”的属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调取的概括性授权已不能满足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第三方协助者的特性。针对此,需要分两步走来对此类案件中的调取性质进行界定:一是对调取行为是否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判断,二是运用“同意+合理隐私期待”的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放弃的程度进行考察。若综合认定具体调取行为具有强制性,不仅需要充分贯彻目的限制原则,还需要在平衡侦查协助义务与权利保护义务的基础上明确调取的适用条件与运行模式。除此,还应基于侦查协助义务的非绝对优先性构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豁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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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笔录是检察机关办案中的重要证据载体。检察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电子笔录作为检察笔录的一种形式,专指经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言词证据和勘验、检查、搜查等情况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是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记录,以电子文档和打印件形式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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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专案系全国海关开展"绿篱"专项行动以来查获的最大宗固体废物走私犯罪案件。办案部门获取的电子证据涵盖了办公文档、照片、音视频资料、电子邮件、IM聊天记录、手机通讯录和手机短信等诸多类型。取证方式使用单机本地、网络远程和手机提取等多种方法。分析该案的信息化犯罪特征,研究其电子数据取证模式,对于构建走私固体废物案件取证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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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1):67-80
手机定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数字信息,由无线电通信公司储存和保留,如果按照传统的第三方原则,政府执法人员只需要通过法院令的程序就可以从通信公司任意地调取公民的手机定位信息。很多学者批判这种传统的法律规则将赋予政府过大的侦查权,而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利益。从2010年开始,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开始探索手机定位信息的宪法地位, 201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手机定位信息的宪法地位做出最终判决,认为手机定位信息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政府必须基于充分可能的理由通过严格的程序申请搜查令,才可以调取手机定位信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手机定位信息虽然显示了手机主人在公共领域的行踪信息,虽然是由第三方通信公司存储,但是该信息对个人私生活内容的揭示更全面、更密集,而且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得该信息的获得更容易,因此传统的第三方原则不再适用。这是科技的发展对传统法律规则进行改造的又一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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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都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迁移,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在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近期在成都日报社(上诉人)与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庭对被上诉人存于易保全取证平台的证据不予采信。①这引起了社会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取证、存证这一新兴电子证据保全手段的极大关注,尤其是第三方平台取、存之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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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目前,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据报道,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修订内容中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个证据种类,有律师称,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都能成为呈堂证供。另外草案还规定,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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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提出命令,网络平台予以执行”的委托式调证模式,阻碍着电子数据调取高效、合法地进行,警企协同模式应运而生。然而警企协同下的电子数据调取实践,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监管失灵、平台营利性减损等障碍,使得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不足。对此,需遵循“法治与技治有机结合”的理念对警企协同模式予以完善:在制度层面,明确数据分类进行程序规制,设立数据检察官进行中立监管,规范数据交易保障平台权益;在技术层面,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调取的可信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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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基因检测的兴起催生了大量的个人基因信息处理活动,检测机构成为特殊的大数据公司。基因信息是一种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基因检测的商业化给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带来严峻挑战。消费性基因检测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质量堪忧,检测报告的科学性和有用性不足,对此应通过完善基因信息处理的相关科学标准来解决。由于基因信息固有的极强的身份识别能力,匿名化作为基因信息处理合法基础的正当性存疑,应适度提高基因信息匿名化的认定标准,并对检测公司等信息处理者课以动态风险评估义务。针对消费者基因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作用虚化问题,应实行严格的单独同意,不能将同意条款简单混杂在隐私政策或服务协议中。检测公司不能仅仅告知消费者可能与第三方共享基因信息,而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可能通过与第三方共享基因信息而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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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4):125-135
电子数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其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导致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加难以判定,降低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务中的采信率。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成为电子数据进一步发挥其独立价值的关键环节。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自证其真的特性,可有效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并提高其可采性。但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存证技术,其与法律相融合的保障机制尚有完善空间,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其生成、收集、存储、提交和审查过程中面临个人区块链存证使用率低、链上数据存在失真风险、第三方存证平台取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率,在区块链存证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优势,针对区块链存证中的困境,从案涉当事人、第三方存证平台、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三个主体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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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规范对于保障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的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有别于传统的刑事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收集主体多元化、收集范围广泛化、收集方法科技化的特点。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在收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当前可参照他国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第三方的技术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规定全面收集原则、确立快速保护机制、建立提交技术鉴定的标准这四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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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证据种类.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存在的尴尬境地。下文通过探讨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作用随着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近三年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共有350余件,在对证据进行取证和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有59件.约占办案总数的16.7%,并且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往往对案件的定性、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2011年8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院自侦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商务局相关人员在审核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涉嫌受贿.经初查发现本市商务局丁某、汪某等涉嫌受贿罪,本市某电器公司负责人周某涉嫌行贿罪。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发现了案件的一个关键情节,即周某故意伪造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等虚假证件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而市商务局丁某、汪某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违规审核,收集证据证实这一情节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然而,侦查人员在对涉案物品、账单、器材等进行审查时却没有发现一点蛛丝马迹.经过侦查人员进一步的缜密调查和对涉案人员做思想工作,周某供认在案发前她已将存贮在电脑硬盘上的虚假信息全部删除.侦查人员立即将涉案电脑封存并带回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及时聘请了符合条件的电子技术专家并由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的干警协助成功地将周某删除的虚假信息恢复出来。并依法固定了证据。这一关键电子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全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案件成功告破,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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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函调取证之规定刘思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2年9月13日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促进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但是,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通知》的疏漏之处日益明显,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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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数据已成为刑事侦查新常态,但也因此带来一系列实践操作和规范层面的问题,危及公民的隐私及数据权利等。解决这些难题,除刑事诉讼法上重新定位数据调取侦查措施属性外,还可从规范数据披露行为入手。通过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据侦查中扮演的角色,厘清其关联义务,进而规制刑事数据调取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身兼经营者、公共服务提供者及网络规则重要缔造者三种角色,相应地承担“隐私及数据保护”“协助执法”“参与塑造自由、开放的数字生态”三种义务。这其中,不同义务的并存与博弈、义务之间的优先性以及彼此义务的有限性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只有厘清了刑事数据调取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及义务履行事宜,才能有效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用户“隐私及数据权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的“经营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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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站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2000年 4月 18日,美国互联网隐私公司 enonymous.com和 PC数据研究公司联合发布一份被称为最具综合性的网络隐私评估报告。该报告是在对将近 3万个网站进行了长达 9个月的调查研究之后撰写的。针对网站采取的用户隐私保护政策和具体做法,包括是否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私人信息等方面,将其分为 1至 4级。 4星级网站从不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也从不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相关信息向用户发送广告等等。其中 3. 5%的网站( 1027家)被评为 4星级网站。 En onymous公司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