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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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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盗窃现象时有发生,但学术界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仅就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刑法界定的角度,说明虚拟财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盗窃这种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罪,目前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仅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角度,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可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3.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5.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网上娱乐业的繁荣与发展,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也频频发生。但刑法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及解决还很不完善。本文拟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进行简要分析,包括其是否成立犯罪,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以及如何对虚拟财产实行刑法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规范网络运营市场。  相似文献   

6.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罪的刑民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彰 《法学论坛》2016,(2):152-160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为“公私财物”,因而实务中在认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存在争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物”,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民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对“物”的相关理论和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梳理和剖析,认为应当明确分别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的本质差异,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其法律属性为债权而非物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亦不可以被扩大解释为财物,因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典型意义上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一般不太会产生争议。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不管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本文拟以几例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例为视点,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为基点,再次审视现有刑法理论并对照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定性的关键不仅在于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所采用的直接手段,而且要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结果是否需要他人为对应的处分(交付)财产行为,…  相似文献   

8.
当今世界被互联网分割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网络拉近人们彼此距离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之一——网络犯罪亦困扰着刑法适用。其中,虚拟财产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合理的定位,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也没有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存在同一性质的案件因适用不同的刑法规范而得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鉴于此,明析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诸种困境的目的在于探求实现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路径,即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抑或修订刑法等方式加以实现,旨在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实现法律正义与法律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9.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在为人类提供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催生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用《刑法》进行规制。目前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相似文献   

10.
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志刚 《法学家》2007,(3):49-58
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QQ号是否属于一种虚拟财产,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关于盗窃QQ号案件的刑事判决,回避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从而使得这一判决的法律示范效应大为降低.伴随着盗窃、诈骗QQ号案件的大量出现,对于类似的虚拟财产进行理论研究和司法乃至立法认可,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1.
机器诈骗犯罪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足于“机器能否被骗”的命题争论机器诈骗犯罪是否成立存在理论前提上的困境。在法律关系属人化解读的视角下分析机器诈骗犯罪具备成立的可能性,行为人通过提供或输入不真实的信息资料实施对机器的作用可以实现对机器背后掌控者的欺骗,由此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仍可归入传统诈骗犯罪的类型。机器诈骗犯罪的成立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应着重区分机器诈骗行为和利用机器进行盗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刑法理论下,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网络虚拟财产,其法律地位未得以肯定,导致司法机关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陷入了定罪不准、量刑悬殊的窘境。本文从公私财物的经济属性、物理属性、法律属性论证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合理性,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渐深入,财产犯罪的类型日趋复杂,传统的法律适用已不能完全解决现实法律缺失的困境。犯罪行为的罪名厘定及类别甄别都面临着以往未曾出现的严峻挑战。而在盗窃、抢劫、抢夺等财产性犯罪中,占有乃是其中财产所属永恒讨论的话题,也是我们进行行为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明确刑法中的占有问题无疑对我国当前的法律适用,财产犯罪控制及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都大有裨益。本文拟以刑法中占有问题的界定为视角,深入探讨这一概念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4.
网络游戏是一新型的产业,而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同样也是新兴的却大量存在的事物。其是否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笔者从盗窃罪的沿革、处理现实问题的需要和刑法价值三个角度,论述刑法规制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6.
许富仁  庄啸 《河北法学》2007,25(2):125-128
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17.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的财产属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规制的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应推动刑法明确界定信你财产的范围和性质,将其纳入盗窃罪规制范畴,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计算机等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出现了新形式,也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新问题,能否用刑法加以规制以及怎样用刑法加以规制也成为了当前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选取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用现行刑法加以定罪进行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19.
刘艳 《中国律师》2023,(5):80-82
<正>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普及,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交易愈发频繁,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目前对于盗窃网络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处理:仅盗窃账号,但并未进行使用、贩卖等行为,不以犯罪论;盗窃账号并实施了使用、贩卖行为,以诈骗罪论;盗窃并取得虚拟财产,以虚拟财产价值计盗窃金额。随着此种新业态的加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民日常财产构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愈加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暂未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相关司法裁判也无统一标准,导致缺乏制度化的引导和规范。因此,  相似文献   

20.
马寅翔 《法学》2018,(3):46-59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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