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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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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进一步做好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职工办理完退休(职)手续的时间按以下办法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企业持《职工档案》等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审核手续,次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即为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按以上程序  相似文献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六日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的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现就因涉嫌犯罪依法被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但遇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被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应由社会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  相似文献   

5.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2001年1月1日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维护新增的2000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职)的人员,属于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代管的"森上"退休(职)人员属于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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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相似文献   

7.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  相似文献   

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六日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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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内蒙古政报》2006,(9):41-43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文件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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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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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劳社办发[2008]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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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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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经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除附件所列的药品仍按现行的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外,其余的乙类药品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现行甲类药品的费用支付办法管理。请遵照执行。附件:仍按现行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的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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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06年7月1日。二、调整范围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  相似文献   

1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保持社会稳定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   

1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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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人社发[2014)14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8号),现就我市2014年度(即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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