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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月11日,年仅15岁的初二学生小倩一放寒假,便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到村里个体老板章力强开办的力强机制砖厂打工,希望趁寒假挣点钱。而章力强因为年底生意特好又缺人手,明知他们年小,但还是答应了下来。同月22日,因砖厂突然停电,电源切换时机器失灵,毫无工作经验的小倩继续操作时,左手被机器所压,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左拇指、食指近节开放性骨折伴动脉、神经、肌腱损伤。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但仍落下了七级伤残。因章力强在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后,不同意继续赔偿,小倩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力强赔偿其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扣除已付1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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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因公司的生产任务紧张,我和其他员工一样,常常被安排加班。也正是由于工作量大、时间长,导致一天凌晨我已经治愈的高血压病突然复发,并引起中风。经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事后,我要求公司按工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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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此特别规定体现出保护劳动者并号召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分担风险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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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四年前,我通过努力考上了大学.可因家境贫寒,家里为供我读书已经负债累累。为更多更快地还债,现我在一家公司任业务员的同时,还兼职了两份工作,即上班之前给一小区20P人家送报纸,晚上下班后在一家连锁KTV做服务员。两个月前,我在KTV下夜班回家时,被一轿车撞伤,致使我断了一根肋骨,且左腿骨折,现已花费9300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该轿车车主已逃逸,我遂要求KTV按工伤处理.但KTV以我身兼多职为由,拒绝独自担责。而我所在公司、送报的单位则表示我受伤并非从事其所安排的工作,故不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找谁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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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已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十三条对非法用工的定性、造成职工伤亡赔偿的主体、一次性赔偿的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了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据了解不少地方出现了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人员或亲属要求工伤认定、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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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是1989年年初某建筑公司上班的。2000年3月6日,李某在施工现场干着早就驾轻就熟的活儿与工友说说笑笑问,意想不到的灾难突然降临了:李某的右腿不知怎么被裹到了砂浆机里,当他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已经太晚了,他的右腿被砂浆机生生地给搅断经医院的全力抢救,李某的命是保住了,但右腿却没了。为了今后的生活,李某只得安了假肢。治疗期间,建筑公司报销了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伤好后,单位考虑到李某的情况,为了照顾他让他担任门卫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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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仍享原工伤待遇【案例】杨燕原系一家公司的会计。2007年1月7日,杨燕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因吊扇脱落砸致八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而后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8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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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所住小区外的公路路段狭长,且由于单位、学校较多,每到上下班(学)时间便造成交通拥堵。交通管理部门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了一批志愿者参与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我经申请并通过考核后成为一名志愿者。三个月前,我从自己从业的公司下班后协助交警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时,被一辆货车内散落的杂物砸伤,不但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请问:我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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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半年前,因一座地处交通枢纽的大桥倒塌,造成交通拥挤且无法在短期内解决,交通管理部门遂决定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志愿者,以参与维持秩序。我报名并入选后,负责引导、疏通过往行人及车辆。期间,我被一辆轿车撞跌,导致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不仅花费了两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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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位退休职工,原是一家国有工厂职工。2009年2月,工厂被一家国有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经59岁快要退休,所以没有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最近,我在原工厂工作时落下的工伤复发,陆续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请问:我工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医疗费等费用应找谁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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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今年春,我来到省城打工,但由于自己没有技术特长,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工作,最后不得不到一家地下工厂打工。最近,我在工厂做事时被机器压伤了左手致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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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工”也有社会保险的待遇 所谓“临时工”的说法早已过时,根本不能成为工厂不为桂某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即便是“临时工”存在,工厂也应为桂某等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关于“临时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已有明确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