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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庶民百姓之间的交往频繁而且复杂.在明清时期,契约文书反映了庶民百姓的双方意愿.“官有正条,民有私约”,契约文书调整着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事务.在此过程,契约文书不仅对庶民百姓产生了作用,而且对司法,甚至对帝制中国也有着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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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时期,无论在商业,手工业,还是在农业和服务业中,契约关系都成为一种最普遍和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作为在各种契约分类中居于首位的买卖契约的发展尤为明显。本文通过区分不动产买卖和动产买卖来归纳唐宋时期买卖契约的特点,以期能对当下的经济生活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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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社会化变迁,劳动法对民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平等"与"诚信"进行了理念上的更新,矫正了形式平等并升华了一般诚信,转向了劳动法中的实质平等和最大诚信。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到变更,雇佣契约与劳动契约的法律调整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及处理手段。通过退休年龄的实例分析,可以发现劳动契约被注入了社会保险、岗位资源等雇佣契约所不具备的社会化因素。从社会化的角度出发,劳动者就是弱者,劳动法必须突破民法视域下雇佣契约平等保护的作法,进而实现单方面倾斜性保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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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民事证据契约的重要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实证讨论是对此类证据契约更直观的展现。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否定性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值得关注的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新类型。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形式,并未违背自由心证原则,可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法规存在的漏洞,弥补规范说及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不足。该制度的运行需要结合实践根据不同类型构建不同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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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历史演进中,宋代法制的价值功能随社会经济的跃进而明显变化,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呈现许多文明特征。突出表现在:宋代重视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规制,对民众的主体地位和个人意志、私人契约有一定的认知,对民众利益的保护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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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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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度文化修养和使命感的宋朝一代文人士大夫以特殊的主体身份参与制度确立的立法选择过程和制度实施的司法实践过程,其人文精神成为宋代法律品格的一个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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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间契约中关于"伙"的观念和习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西方法律中的合伙制度尚未传入之前,中国古代便产生了自己的关于伙的观念和制度.在清代,尽管官方成文法中并没有关于伙的关系的规范存在,但是民间契约却表达了清人关于伙的观念,以及相当定型的关于伙的习惯.清代民间契约中所表达的伙的关系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乡村生活中所存在的伙佃、合业和会股;小手工业和小商业中的合伙关系;存在于四川自贡盐业生产中的合伙投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