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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发展的结果,它又可以称为法律扶助,通常是指各国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方式。中国的法律援助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都具有各自非常显著的特色。本文主要通过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分析,试图发掘他国法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找出我国此项制度存在和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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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施行以来,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抓住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着力构筑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三条保障线”机制,推动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长效机制的创新发展,为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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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或法律服务制度,是世界上150多个国家所普遍采用的、对于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收费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各国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重要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法律援助试点。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我市与全国各省市一样,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完成了初创阶段的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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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管理能力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既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授权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直接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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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8年启动至今,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构建了以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中枢的“大法援”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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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管理,是指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实施质量和效率,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都能平等地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行为过程。它包括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法律援助实施的管理和法律援助人员的管理三个方面。一、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章。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是中国管理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依据,各省、市、自治区还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政府令,是管理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司法部、地方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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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其不仅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于此同时还能促进底层弱势群体的,促进权益的实现,最终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互帮互助,法律援助以及社会正义的良好氛围。各国在吸收法律援助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都在积极探索本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以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工作于开业律师从事的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政府应该积极鼓励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可以通过相应的奖励和鼓励机制来促进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走出校园,走向社会,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与服务,从而和政府法律援助事业一道共同推进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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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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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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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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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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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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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