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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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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相似文献   

2.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审判长、证人及当事人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应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规定公诉人的阅览权及确认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笔者认为,立法应尽快对此予以完善。  一、公诉人的阅览权和确认权有诉讼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刑事审判活动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的,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的活动。它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法庭笔录作为记载各个诉讼主体诉讼行为的凭证,理应让…  相似文献   

3.
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庭科学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 ,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线索 ,为法庭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经法庭调查或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法庭科学鉴定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公正、科学、准确和实事求是。 1997年 1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和 1991年 4月 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均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因此 ,出庭接受质证已经成为法庭科学鉴定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为了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真实、科学、有效 ,避免和减少由…  相似文献   

4.
法庭科学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线索,为法庭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经法庭调查或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法庭科学鉴定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公正、科学、准确和实事求是.1997年1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和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均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因此,出庭接受质证已经成为法庭科学鉴定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为了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真实、科学、有效,避免和减少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宗旨,同时正确运用语言逻辑学和巧妙的答辩技术,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答辩后果.根据作者的实际工作经验与体会撰写此文,供从事法庭科学鉴定的科技工作者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5.
随着诉讼逐步走向科学证据时代,鉴定人出具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在案件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如何甄别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经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发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质证是审查鉴定结论最重要,也是最具有公正性的方法。所以,在庭审中,如何提高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力,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6.
对于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选择,但这种选择仍需要遵循一般的诉讼规律和诉讼要求。在我国,鉴定人的法庭位置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结合我国对鉴定人诉讼地位的认识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视和改造。  相似文献   

7.
杨丰春 《刑事技术》2001,(1):12-12,21
鉴定人出席法庭,接受当庭发问或询问,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关于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试行规则》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笔者根据办案实践中的经验和体会,谈几点意见,供参考。1鉴定人出庭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席法庭作证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出庭通知。《刑诉法》第151条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中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传唤…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鉴定人从幕后走到了台前。本文就法医鉴定人如何应对这一角色转变所带来的问题,着重讨论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医鉴定人的定位与出庭作证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与一般证据证人、翻译、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有着不同的要求与作用。首先,  相似文献   

9.
史坚  高宏 《刑事技术》2005,(2):47-49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 ,庭审过程强调和突出了质证、认证、辩论的作用 ,刑事化验工作也从实验室延伸到了法庭。它要求刑事化验人员除了要向法庭提交与案件有关的鉴定结论外 ,还要应法庭的要求出庭作证 ,按受控、辩、审方的质疑。如何才能圆满完成出庭任务是每一个刑事化验人员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根据自己出庭的体验 ,笔者认为刑事化验人员出庭关键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 出庭准备要充分1 1 做好心理准备首先 ,要坚信自己的鉴定结论。刑事化验鉴定结论是刑事化验人员综合运用各种专业知识 ,对检材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慎密思…  相似文献   

10.
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载体,对法官判案有重要作用,而刑事审判中法庭笔录的制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为此,必须对现行的刑诉法作适当修改,整合诉讼资源,变公诉机关出庭自己制作出庭笔录为监督法庭制作法庭笔录,完善法庭笔录的制作。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法治意识的逐渐深入,社会公众对于鉴定意见的认知亦趋于理性,申请鉴定人出庭的频次大幅提升。与此同时,由于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往往能左右司法裁判,因此,其在出庭过程中也将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诉讼各方的质疑与挑战,对鉴定人的出庭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为更好地维护原本客观的鉴定意见能够最终被法官所采信,应尽快开展鉴定人出庭能力专项培训,以模拟法庭、"以老带新"的形式培养鉴定人的法庭技巧。  相似文献   

12.
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   总被引:10,自引:5,他引: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关登记管理的惟一国家机构,负责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机构的从业条件,并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定期公告。同时,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和检察机关尽管可以保留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在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营利性司法鉴定业务,而只能将其鉴定活动服务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很显然,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的演进,法医鉴定人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对于鉴定工作成果的称谓,由过去的鉴定结论变成了鉴定意见,两个字的改动实际上是实质的变化。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法医鉴定人不仅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是机遇,笔者将通过分析难点找出对策。  相似文献   

14.
正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的演进,法医鉴定人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对于鉴定工作成果的称谓,由过去的鉴定结论变成了鉴定意见,两个字的改动实际上是实质的变化。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法医鉴定人不仅是一种挑战,同时也是机遇,笔者将通过分析难点找出对策。  相似文献   

15.
卷宗阅览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有助于落实行政公开原则,约束行政权力和说服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的行使结果,而落实卷宗阅览权行使方式和保障手段,在目前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与此同时,专业学者也就收回的方案各抒己见,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高成本的改革方案是不可取的。因此,我们应该转换思维.从另一个角度来寻求解决的办法,而从立法上减少死刑正是这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刘昂 《证据科学》2014,(1):20-29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增设的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填补了我国现代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空白,丰富了《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内容,显现出容隐制度呈现出回归的端倪,彰显了我国与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相融合的趋势。相较于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和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拒证权制度,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只能被视为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无论是权利主体范围,还是权利内容,亲属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都有进一步完善发展的空间;并且该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遭遇被误读、阻碍案件证明、流于形式以及侵犯被告人对质权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和问题应当予以充分认识、合理应对,以使司法实践准确落实这一规定,并为确立完整意义上的亲属拒证权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一.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然性 (一)刑事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结论证据属性的内在要求。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鉴定结论为七种诉讼证据之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同其他  相似文献   

19.
程滔 《中国司法》2007,(9):42-47
律师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辩护或代理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但我国有关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尚有差距。尤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的阅卷问题尤为突出,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无法进行卓有成效的辩护。一、辩护律师全面阅卷的必要性(一)阅卷权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充分的保障,如果限制律师甚至不让律师阅卷,那么“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阅卷权之所以重要一方面侦诉方收集的证据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的基础,另一方…  相似文献   

20.
确立公诉人的建议回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人建议回避权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在检察监督权体系中,它属于建议性的权力,而不是决定性的或者纠正违法审判的权力。它在性质上与当事人申请回避权不同。刑诉法修改后,在庭审阶段基本形成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新模式,是确立公诉人建议回避权的现实基础。确立公诉人建议回避权对被害人、被告人中请回避权的有效行使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刑诉法有必要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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