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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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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糅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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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的观点,行为成立犯罪且处于既遂状态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被纳入诉讼程序被实际处理,只是应然意义上的理论设想。实际上,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人大有可能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实际行为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上的法益,从而在概率论上很大程度的导致了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只能停留在理论角度。既然如此,我们的刑法理论是否应当反思:对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自行、自愿恢复法益的情形,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否还依然存在,或者说是否应当保持克制?"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刑法评价思考由此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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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益犯罪客体的存在根据主要在于:法益说深刻揭示了犯罪之所害的实质;法益说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法益具有其特殊的机能;法益说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尤其是法益的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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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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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夺取型犯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它们都涉及财产的占有问题。因此,研究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对正确认定财产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占有之含义出发,对占有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占有必须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素。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认定占有时是否需考虑占有意思,将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分为典型的占有以及推定的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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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定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具体说来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标准。权利人的私权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刑法不以保护私权为足。正确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助于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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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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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以个人名义,针对3C联盟主要成员飞利浦公司为专利权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自费提起了宣告无效专利权的请求。随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单晓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雪忠教授以及笔者本人也分别提出了同样的专利无效申请。次年12月9日,在飞利浦承诺将该专利从许可专利清单中撤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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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认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然而,所有权说无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所有权但有返还请求权的案件。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应是返还请求权,而所有权只是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之一。并且,在请求权审查顺序上,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侵占"代为保管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侵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侵占"遗忘物、埋藏物",侵犯的是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以上结论,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跳出"占有→所有"的传统行为框架,并且,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必是行为人事先占有的财物。对侵占罪实现认知升级以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也能得到妥当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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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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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型犯罪的根据:伤害原则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次超越——兼论犯罪的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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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反映出的法治问题研究——以重庆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国家土地政策在《刑法》上的直接体现,它表达了特定历史阶段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意志对农用地使用最有力的指引和控制,能够最直接和真实地反映出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和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农民的生存状况。就法律适用而言,本罪在犯罪数额、共同犯罪、追诉时效等方面的争议亟待厘清;就农用地保护而言,需对涉案群体的利益诉求做进一步关注,对社会发展及其造就的法治环境做深入的分析研究,破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困境,有效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