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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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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在死刑条件中适用"罪行极其严重",而在死缓条件中适用"应当判处死刑",这表明立法者是在有意识地区分"应当判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不同.从"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的关系上来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应当判处死刑"的适用结果.区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轻重,既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难以衡量死缓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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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死缓制度的关注始终集中在死缓裁量的法律适用,对死缓执行变更关注较少,《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50条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是并未改变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条件过苛的现状,围绕死缓执行变更法律适用的司法困惑依旧存在。改变"故意犯罪"作为死缓变更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完善相关问题立法成为趋势使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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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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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司法中,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是一条生死界限。然而,该界限的刑法标准即刑法解释却模糊不清,通说在理论上有瑕疵,实践中难操作。包括死刑在内的基本量刑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刑适用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本身—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是犯罪人因素—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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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黄卫国,胡学相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就是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我国实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大大缩小了判处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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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2年8月26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北省第六监狱,对一名在死缓考验期内脱逃的罪犯进行了公开宣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依照法律规定,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良复核执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宣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罪犯赵志良执行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随后,对罪犯赵志良执行死刑。①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赵志良在死缓考验期内所犯的脱逃罪作出判决,且依法报请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罪犯赵志良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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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犯罪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在量刑时应优先适用死刑。然而,这一优先适用死刑的观点违背了法定刑配置的基本原理,否定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立法科学性;且在对我国刑法的解释上,困难重重,矛盾百出;同时,这一观点是刑罚同态复仇思想的体现,降低了死刑适用的标准,无助于死刑在我国的限制适用,不利于刑事文明的提高。该观点长期误导我国死刑的适用,理应受到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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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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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适用死刑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 ,特别是关于致人重伤的处罚偏轻 ;1 983年 9月2日《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实际上提高到死刑 ,与故意杀人罪基本一致 ,失之过重。 1 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 ,对于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但由于立法本身规定的比较原则 ,并未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起到控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对此 ,有待于立法 ,特别是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犯罪行为。人体健康乃是仅次于生命的重要权益。此类犯罪不仅严重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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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暴力犯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死刑研究的典型样本.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司法实践如何适用摹力犯罪的死刑就成为重要课题.通过对目前司法实践关于暴力犯罪死刑判例的统计量化和实证分析,不仅明晰了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现实状况,而且还在于探求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相关的犯罪人、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等影响因素,以期为刑事司法中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提供实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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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死刑废止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废止税收犯罪死刑,既符合国外刑法对税收犯罪不适用死刑的通行做法,又会使我国刑法中失衡的税收犯罪罪刑关系走向均衡;它既不会破坏整个刑法分则罪刑关系的总体协调,也不会在民众中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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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加害人直接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的“杀人”动机目的、年龄、性别也存在差异而且对死刑的适用有直接影响。从总体上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适用占73。2%,其中死刑立即执行占81.5%、死缓占18.5%。从具体案件类型看,死刑适用较高的主要有:强奸杀人占94.8%,邻里纠纷杀人占92.2%,绑架杀人占82.7%,抢劫杀人占81.5%;死刑适用较低的主要有:琐事纠纷杀人、报复杀人和家庭内部纠纷杀人,分别占52.5%、54.4%和5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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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实证角度对走私犯罪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适用死刑能否遏制走私犯罪的问题,建议对走私犯罪废除适用死刑.当前应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对犯罪分子做到违法必究、有罪必罚,必将有利于减少走私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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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多起受虐妇女杀人命案量刑畸重的基本立场出发,首先研讨了引发此类受虐妇女杀人命案的社会经济文化原因及其相关近因,〔1〕指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受虐妇女杀人并不一般性地等同于死罪,更不当判处其死刑。在此基础上,作者比较分析了多种有关受虐妇女犯罪的法律出路构想,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立法上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设特定的、因其行为欠缺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而启动的“阻却责任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据此,尔后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有关主客观情况,在证据确凿而充分的情况下,确认某些因“走投无路、确因自救或拯救家人而被迫杀人”的行为乃属欠缺“遵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较小”的行为,从而,依法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此类受虐妇女杀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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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呼声已成为压倒性的趋势,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不符合正义价值,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效益价值,不符合国际趋势,极个别的还认为会滋长监管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利于健康、人道的社会文化和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的形成,以及认为经济犯罪不具有道德基础,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是政治权力的任意之举。但是,在这些理由中,除了不符合国际趋势之外,其他理由都不能成为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换言之,这些理由与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主张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