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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原则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其理论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和成熟于福利经济学学说.在制度上,德国的俾斯麦立法最早建立国家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英国贝弗里奇计划的实施和福利国家出现,标志着国家给付原则的最终形成,也是社会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其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实施机制是:人人有权,时则有份.国家给付在社会法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社会法的给付主体却不限于国家,也包括社会和个人,这是由社会自治和国家的有限性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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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人民之间社会给付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超越了社会保障法的给付模式和给付水平。社会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并且以社会给付为核心。我国社会法的体系宜分为“社会预防制度”、“社会扶助制度”、“社会促进制度”与“社会补偿制度”四大板块,这四大板块与社会给付程序法及社会救济法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社会法体系。它们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公正上发挥着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功能,并形成一张安全网,保障个人在遭受各种风险时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相似文献
3.
法治不仅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法律的授权,也要求国家的社会给付必须具有议会法律的基础。不过,对于后者,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并未十分严格地适用,其允许由议会通过预算但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国家给付。同时,社会给付须具有法律基础,并不意味着关于社会给付的任何规范都必须确立一项法律保障的请求权,行政部门在所谓的裁量给付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自1975年起,德国再次开始将社会法编纂为《社会法典》,不过这一过程尚未完成,且仍存在一定问题。学理上,社会法通常被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社会保障、社会补偿、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单独的社会法院,其具有三级审判结构,以联邦社会法院为最高审级。社会法内容的发展尚未完成,人口变化和数字化对社会法提出了两大挑战,将导致未来的立法变革。 相似文献
4.
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使用之确定化设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学者近十年来在法学体系研究中,所使用的"社会法"语词可以归类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种.我国法律体系中也使用了中义社会法的概念.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存在着辩证关系.为了在社会法研究中解除困惑、方便使用,建议将这些相关语词统一为"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和"社会中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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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法在调整法律关系中既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着眼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且,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特征,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它不同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行政法,也有别于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民商法,是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前提下形成的、具有"公私混合法"的相对独立法域.由此,社会法上的责任与裁判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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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范畴包括社会保障关系、社会公益关系及慈善事业关系。目前社会法的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法实践,且研究重点局限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保护弱者的功能和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主旨,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等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应当抓住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机遇,深入研究社会法的有关理论,加快社会法立法步伐,提高社会法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8.
社会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本位,是关注社会问题和维系民生的法律。社会法作为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在社会法构建的理想蓝图里,人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加强社会法理论研究、完善社会法法律部门,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并立的矛盾发展,构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的基础和根据。宪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不断斗争发展的产物,它使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普遍有效的良法规则,从而实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从市民社会理论角度分析和审视宪法发展的深层历史脉络和渊源,我们发现:宪法主要是社会法或社会根本法。基于对宪法性质社会法的界定,以市民社会的建构驱动中国诸多制度性的宪法保障,明确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据、范围、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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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我国法律体系即是部门法体系的观点进行了评析 ,认为无论是在划分的标准、目的、原则上 ,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着根本性缺陷 ;提出了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原则 ,即权利的神圣性与权力制衡的对抗性辩证统一原则、公平与效益辩证统一原则和自由与秩序辩证统一原则 ,进而提出了以利益为标准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在宪法统领之下的国家法、社会法、家庭法和自治法四大部类的新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