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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张宝 《法学杂志》2018,(4):109-115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权力色彩过重、体系思考不足、适用范围过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虚置、庭审流程不明确、被害人权利保障阙如等问题。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权利设计理念,进一步加强体系性建构、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援助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庭审机制、进一步强化被害人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2.
胡星昊 《北方法学》2017,11(6):145-157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部分违法行为将被纳入轻微犯罪,刑事案件激增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趋势。我国目前单一的简易程序无法应对刑事案件大量增多的审理需要,应当以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处刑命令程序的思路构建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应对犯罪圈扩大的趋势。借鉴德、日等国家或地区的成功做法,我国的速裁程序应当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和处分权。为保障该程序的有效运转,前科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亦应进行调整和创新。  相似文献   

3.
刘昂 《法学杂志》2016,(9):94-102
我国试点时期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具有四个主要特点,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动案件办理以及以司法公正实现为基石.速裁程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新的程序类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速裁程序的价值、适用范围、审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建构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符合多元价值目标要求;应做到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应切实保障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遵循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5.
李倩 《中外法学》2020,(1):224-240
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导下,以效率为指向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存在体系性缺失,不具有独立性品格。一方面,实务中有用其取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界限不清、规则不明。德国的刑事处罚令制度承担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量的分流功能,它以"书面审"的模式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强调检法两家意见的一致性,法院不得更改检察院的处刑建议。伴随着我国较重行政违法行为逐步入罪化的实体法处理模式的兴起,有必要借鉴德国刑事处罚令的有益经验,打造我国轻罪刑事案件的"书面审"速裁模式,让其"合法地"大量分担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并以此助推实体法中轻重罪案件的划分及分层级的值班律师指定辩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6.
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相似文献   

7.
自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应省略庭审程序即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存在争议。在刑事一体化的理论视野下,基于与域外处罚令程序的对比,我国速裁程序目前并不具备“书面审”的条件。从实体维度来看,速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尚未“轻微”到可以书面审理的程度,处罚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大致相当,速裁程序采用“书面审”有违比例原则。在程序维度上,速裁程序审前阶段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还未“充分”到足以省略庭审的程度,庭审程序在保障和核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把关”作用。当务之急乃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而非将其省略。首先,在宏观认识上应明确开庭审理对于速裁程序的意义;其次,在微观操作层面应重塑开庭审理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8.
9.
刘广三  李晓 《法学论坛》2016,(5):128-135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存在着适用率不高、效率提升不明显、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明确速裁程序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全程简化诉讼流程,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改革审理方式,明确量刑优惠幅度,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进而完善速裁程序,使其成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法律制度是具有生命的,同样的法律制度放在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秩序、法律体系中都可能衍生出不同的存在价值。如果说在过去以惩罚为主的刑事观念、相对不完善的司法系统主导下的时代,创设各种形态的刑事简易程序都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为目的。那么,在当今经历过程序正义、恢复性司法等现代更符合人性的司法理念洗礼后的刑事司法下,更应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去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亦即以人权保障为刑事速裁程序之创设目的、构建基础、逻辑原点。  相似文献   

11.
刘秀明 《行政与法》2009,(11):122-125
刑事诉讼迅速原则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并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认可,这表明该原则具有自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迅速原则要求诉讼既不能过于急促,也不能过于拖延。及时查明案情和惩罚犯罪是迅速原则的内在要求,诉讼的经济性是迅速原则的现实要求,程序公正理念是迅速原则的基石,人权保障观念是迅速原则的核心。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证据,与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的审查判断并不矛盾。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非证据标准。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真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14.
房保国  王帅 《证据科学》2009,17(6):662-667
刑事和解与刑事审判程序不同,它更加重视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意愿,不能忽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在实践占主导地位的司法调解模式下的刑事和解作为审判前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包含加害方自愿认罪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两个阶段,蕴含着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应当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规则.明确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分配规则以及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这有利于刑事和解顺利开展,达到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15.
肖晗 《时代法学》2006,4(3):56-61
在我国,虽然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规则,特别是未建立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往往以对非法证据的证明为基础。为此,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经验,科学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以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  相似文献   

16.
徐阳 《河北法学》2003,21(4):16-18
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阶段层次论提出质疑。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认识论规律以及外国 的理论与立法考虑,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都不应低于审判的证明标准。但在某个诉 讼阶段的特定诉讼环节上,应设立较低的证明标准,如:逮捕和庭前公诉审查。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审判权的界限——以日本的诉因制度为借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平野龙一的观点,诉因是检察官指控的事实,诉因可以由检察官履行一定程序,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范围内变更,法院没有变更诉因的权限和义务,即使命令检察官变更诉因,其命令也不具有形成新诉因的效力,但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在不改变诉因的前提下变更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我国可借鉴日本诉因制度的经验,通过明确诉因,划清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界限,将审判权与公诉权区分开来,防止法院异化为追诉者,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并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等价值目标.在没有诉园制度的前提下,我国法院借鉴诉因变更主义的原理,也可以按照不同的情形对变更指控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18.
刑事缺席判决制度引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参与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但为迅速终结诉讼、提高诉讼效益 ,各国均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参与原则之例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缺席判决程序缺乏明文规定。在诉讼效益价值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 ,一味否定缺判决制度的存在价值是非常不明智的。为此 ,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司法经验和具体国情 ,从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宏观角度出发 ,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证明标准与刑事政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关涉治理的学问,法学从来就不是纯粹哲学的绝妙搭档,毋宁说昨日主要是政治学的密友,今又与社会学颇有亲缘。左、周二君在本文,力图诠释作为刑事司法规则的证明标准及其变化之蕴涵,对此可谓心领意会,他们既未固执于本体论的玄宏叙事,亦不满足于“人权保障功能”的简体抒情,而是从司法权术这一向度来审视之,对于证明标准由绝对真实论向相对真实论(或曰经验性证明标准)的这一转向,就其之所以被现代社会合法化、有效化,进行了一次细致、缠绵的知识社会学意味的“解密”。他们认为,经验性证明标准本身作为一种可能性艺术和审慎的实践智慧,是不断追求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的权力程序的政治回应,因此与多面向的刑事政策互为纠缠,并深陷于刑事网络双重化,即在犯罪/刑罚这一对范畴之外再加上危险性/安全措施这一对范畴的情境中。作者附带盘查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有关问题,比如强调客观真实、缺乏证据生成机制等,总体上而言缺乏对案件区分处理的平衡技术;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除了意识形态之苛求外,欠缺必要的社会技术条件也是主要原因,例如程序控制、有效组织的法纪社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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