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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2.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要获得迅速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为保证.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有些地方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简要阐释了房地产登记的概念及功能、对现行物权法中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与归纳,以期尽快推动制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子法律.  相似文献   

4.
薛凡 《中国公证》2007,(9):34-34
近期,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房地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对赠与、继承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当事人双方应当书面具结确认其蹭与、继承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承担因未办理公证手续导致今后可能出现的权属争议的风险责任。”在法理上,这一规定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甚至可以说是与法律相悖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相似文献   

5.
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是企业合法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并获得营利机会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其登记情况与实际不符而形成错误登记,该登记错误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失时,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归责原则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在既出现登记错误又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商机关对登记错误致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人相比,工商机关在企业档案资料的登记、公布中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第三人只是被动了解登记资料,对工商机关是否有过错难以举证,因此,对工商…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囚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适并没有具体说明申请程序,责任性质和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标准。就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的意见。登记机关如果登记错误,登记的权利状态不符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所请求的状态。审查的准则包括正式审查的立法和实质性审查。对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取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行为因素,此赔偿责任的标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房地产登记的模式,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与限制,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的区分与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对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的出台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统一、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在行政法层面对登记进行规制尚存欠缺。不动产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应当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不动产登记在行政法上的研究,将有助于解决不动产登记的责任承担,并且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0.
张红圈 《法人》2011,(8):50-51
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个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复杂化的系统工程,在其开始建设到销售完毕这段时间内,需要承担大量的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未知风险。因此,投资房地产项目,必须要对该行业的运作全过程有完整的了解  相似文献   

11.
谢艺 《法制与社会》2013,(18):262-26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大量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的掩护下,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漏洞,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从中攫取大量非法利益,因此导致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不仅造成了房地产业主的财产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何防范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13.
刘保玉 《中国法学》2012,(2):156-169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的审查、登记行为是物权变动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它是对当事人的合意与申请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起辅助作用的补助行为,尽管其中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和管理成分,但就物权登记行为的整体构造、主要功用、基本性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定性为民事责任。惟此方能妥善解决在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承担共同责任时的责任形态及诉讼程序问题。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的行为如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构成混合侵权,登记机构的责任宜确定为补充责任。登记机构追偿权的行使,也因其责任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  相似文献   

15.
孙琳 《法制与社会》2014,(16):257-258
本文试从房地产登记立法、执法、守法几方面的现状探讨对房地产登记安全的影响,希望对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安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论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异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施行。该办法除了规定境外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的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外,在登记过程中没有关于公证的规定。这个事实在公证界引起了一定的担忧。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公证的独特作用谈起。就房地产领域而言,要从公证与房屋登记的功能异同对比中寻求答案。  相似文献   

17.
商事登记中的不实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国外立法区分不同原因下的不实登记的责任追究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商事不实登记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8.
张兰兰 《法学杂志》2003,24(1):24-26
登记公信力对于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登记公信力 ,一些情况下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交易上静的安全受到威胁 ,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然而 ,若对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不加以限制 ,让真正权利人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 ,有悖于民法公平的理念。  相似文献   

19.
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岩 《法学杂志》2006,27(6):106-109
登记机关应当仅仅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令其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第12条的规定值得赞同。由于登记机关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毕竟留有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虚像”和现实中权利“实像”不相吻合的漏洞,因此存在制度弥补的必要。特殊情况下的职权主义实质审查义务、当事人主义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公证制度和产权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填补该漏洞。  相似文献   

20.
嘉川 《律师世界》2001,(3):30-31
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是律师重要的非诉讼业务之一。在近年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章、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的一些认识和做法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对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性质认识和把握上有一定程度的偏差,不利于房地产抵押登记法律制度宗旨的正确实现和充分贯彻。现冒味提出,就教于同仁。 关于抵押合同与主合同   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有责任对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是否应审核抵押合同和主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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