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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应予废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的基本法律和关于自由、公正的基本法律理念相冲突 ,破坏了行政处罚和刑罚构成的完整的处罚体系 ,在制度的建构中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问题 ,应该从根本上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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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是原则本身固有的属性。只有具备确定性人们才能把握原则的内涵并形成正确的观点;只有具备可操作性人们才能在原则的指导下将其基本精神贯彻于具体的行为当中。法律原则同样需要具备上述两个特性,否则便不能作为原则规定在法律中。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缺乏原则应有的两个特性,具有严重的随意性和不可操作性,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损刑法的公正,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因而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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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3月16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打击严重的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重要的。为求得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规定》在适用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实践中应注意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投机倒把与个人投机倒把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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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投机倒把罪完全是基于国家对市场、对经济秩序的微观控制的产物,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只有在中国、前苏联、越南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才设立有投机倒把罪,而在英、美、德、意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里,则没有投机倒把或类似于投机倒把罪的罪名.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法律出现滞后现象,已不适应经济形势的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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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现代意义的“投机倒把”一词如何解释,从《康熙字典》到《辞海》,都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投机倒把”一词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就其实质含义而言:“把”,是指财物;“倒”,是指倒进倒出的转手;“倒把”,就是指用倒买倒卖的方法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投机”,是指寻找时机(《辞海》解释为:乘时机以谋取个人名利)。所以,投机倒把就是指用投机取巧手段转移财物所有权,从中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一种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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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陈卫东、张弢二人的《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对收容审查规定本身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观点作了评述,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以更加深入。但是,该文的某些观点,尤其是应保留收容审查制度的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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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把投机倒把罪作为打击的重要对象。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投机倒把罪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矛盾日趋尖锐,因此,在修订刑法时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已势在必行。第一,经济体制改革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僵化的统制市场管理秩序,逐步形成了一个适应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机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已向全社会经济生活渗透。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行债券、股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任何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发生和发生作用的现象。这样原来作为投机倒把罪处理的诸如坐地批发、黑市经纪、居间牟利、转包渔利已不再认为犯罪,就是期货交易、私营企业雇工剥削收入也视为合法。因此我们在修订刑法时应以保护社会主义新商品市场机制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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