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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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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中介组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男,42岁,原系上海群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叶林保健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九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0年9月,被告人郑某在明知没有资金验资的情况下,通过上海枫泾经济开发区闸北招商办王某,取得了伪造的上海申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8000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骗过了工商部门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 A公司是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1994年7月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国内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国外公司以现金出资100万元(折合美元出资),经珠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验资报告确认至1995年4月A公司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局向A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显示国外公司为A公司股东,但该国外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4.
案件速递     
《中国检察官》2014,(22):80-80
中介多次骗取客户购地过户税费获刑11年半从事中介服务的男子分三次骗取客户126万元土地过户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后,挥霍一空。该男子刘某经湖南省宁乡县检察院起诉,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去年1月,长沙一家公司法人代表王先生在朱良桥罗巷村买了一块地,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于是找到当地一家中介帮忙办理。该中介是个体经营户。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王某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经常使用该公司营业执照招揽工程。2006年7、8月间,该房地产公司欲将本公司所有的两处底商出售,被告人王某某遂介绍戴某某与陆某某磋商买卖底商事宜,后双方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06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事先持有的上述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谎称该公司同意出售两处底商,并由其代为办理签订买卖协议事宜.  相似文献   

6.
李伟 《天津检察》2007,(1):52-53
被告人甲某,原系本市某国有公司下属医院财务科会计。2005年,该公司为全面实行社会医疗保险,专门拨款解决公司职工历年积压医药费问题,票据审核及医药费报销工作由该医院财务科负责。2005年底,被告人在办理职工积压医药费审核报销过程中,利用负责审核报销职工医药费的职务便利,以他人委托代为办理报销医药费为由,将该单位数名职工已报销完毕的医药费票据再次取出后交叉放人其他部门或分公司医药费账册中重复报销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并以代领为由领取。其中2.1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以他人名义领取,另外2.2万余元医药费票据已放人其他部门账册中,但由于尚在部门复核过程中、并未到银行支取而未下发。2006年初,该医院在复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重复报销的问题,派人找其谈话,被告人将其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的该2.1万余元上交。后单位将被告人举报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概况因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万元,B公司将A公司以及A公司的验资单位———某市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A公司由王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某30万元,陈某20万元)。从工商局相关材料(进帐单)显示,该50万元注册资金,先从某市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会计所共同设立的帐户上划入会计所验资专用帐户,待会计所验资完毕后,由管委会转回自己验资的专用帐户。故认为会计所明知王某、陈某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还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要求…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2004年8月10日,被告人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经事先商议,约定按照40%、30%、30%的比例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方锦公司),并通过上海欣佳实业公司的代理从其他单位借用人民币50万元用于取得虚假的验资证明表,同年8月26日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方坤、倪春花、张敏霞通过方锦公司,先后租赁本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及杨浦商城24B 的办公场所,并招聘员工开始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及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中介人林鹏(在逃)等人联系了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自然人股东,  相似文献   

9.
孙思娅 《法治纵横》2014,(18):24-26
51枚肾脏,涉案金额1034万余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被公诉的最大一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件。包括组织者、中介、掮客和医护人员在内的15名被告人,在出租屋内进行活体肾脏摘除,再通过北京一家有资质的三甲医院的泌尿外科主任实施肾脏移植牟取暴利。  相似文献   

10.
[基本案情]被告人颜某原系嘉善县惠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4年初,颜某在招商引资中让本村人金某回村开办电子器材厂,并在金某购买土地中提供方便,收受贿赂5000元。200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拨款给村的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资金,擅自挪用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金某用于个人开办万惠电子厂时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分歧意见]围绕着上述案例产生了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颜某虽然未经过集体讨论,将公款100万元出借给金某个人用于开办企业注册资本验资,但是其出借公款的目的是为了完成…  相似文献   

11.
基本案情小张将自己的一套楼房委托中介公司出售。中介、小张与买房人小黄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问合同,约定小黄出资18万元购买该房。签约当日,小黄向小张及中介各交付定金1万元,小张把房产证押在中介公司作为抵押;同时三方还口头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过户手续。7天过后,小黄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12.
案名:沈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 1998年 7月 10日,邹平县福利稀土合金厂 (以下简称合金厂 )聘用的临时工李兴贵在操作车间的柴油炉时,被炉内喷出的火焰烧伤致残。 1999年 5月,李兴贵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合金厂赔偿医疗费、致残补助、工伤津贴等共计 3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合金厂是县民政局于 1997年 4月 11日向工商局申请开办,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 7月 25日歇业。 1999年 9月 14日,民政局到工商局申请注销合金厂的登记。另查明:验资报告载明,合金厂注册资金 30万元,其中民政局投资 8万元,李廷兵 (县棉纺厂停薪留职工人 )投资 9万元…  相似文献   

14.
春节前夕,市民岳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和卖方、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岳先生支付了1.2万元中介费和20万元首付款,并着手支付剩下的房款,以便办理过户。正当各项手续有条不紊地进行时,中介突然要求岳先生再支付3000元的评估费和4000元的贷款费,  相似文献   

15.
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6.
案情 2006年8月21日,梓山真空机砖厂老板庄平将该砖厂转让给刘文付经营,砖厂债务21.087万元,债权4.47万元、资产5.2万元一并转让,被告人刘文付应付承包金9万元,相抵后,庄平尚欠被告人刘文付2.41万元。刘文付借款4万元用于经营。被告人刘文付在经营期间,沿袭以往的销售模式,即购砖人先交货款,  相似文献   

17.
一、案信简介刘某1997年6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市开办了一家“中介服务部”,分别取得了由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该中介服务部为个体性质,经营范围为信息中介服务,经营方式为咨询、服务。1997年9月,居民任某,在该市有一套住宅欲出租他人,于是就前往该中介服务部作了登记。随后,在该市的外来打工人员孙某欲在该市租房居住,而找到该中介服务部。该中介服务部业主刘某因此在任某与孙某之间起了提供咨询、中介。服务作用。9月5日,任某(出租人)与孙某(承租人)在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份。合…  相似文献   

18.
维权困局"3.15"前夕,家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的邢女士来到郑州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2012年12月26日,邢女士通过郑州市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邢女士,邢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7400元的定金,向这家中介公司支付了1.76万元的佣金。因为此前,刘先生已将这套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双方约定,邢女士前期支付刘先生70万元,用于房屋解押。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还款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办理完解押手续后,在30日内,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  相似文献   

19.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20.
“一房两卖”如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基本案情2006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与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余姚市城东新区万丰苑15幢103室的房产以3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杨某从韩某处取得房款人民币28.8万元,将房屋钥匙及购房原始发票交给韩某,并口头约定余款6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付清。同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因债务所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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