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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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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14,(2):115-125
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相似文献   

2.
韩强 《法学研究》2015,(3):47-61
违约金在历史上仅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工具而存在。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往往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以形成一种履行上的压力。此类违约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履行,而非解决损害赔偿,是固有意义的违约金。同时,此类违约金也并非当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之目的。而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在于,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尚须继续履行债务或者负担损害赔偿债务。赔偿性违约金本不属于违约金之范畴,原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赔偿总额之预定。后世法律为简化损害赔偿程序、平衡当事人利益,将违约金推定为损害赔偿总额预定,遂产生赔偿性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以规范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但亦不完全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其主要问题在于,违约金固有的担保功能丧失殆尽,而赔偿性违约金之简化损害赔偿的功能也没能充分发挥。应对合同法第114条在重新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明确违约金的功能定位,并改进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例1:某国有企业职工基本下岗,为解决职工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由职工个人出资修建集资房。企业将该房屋发包给某公司承建,承建方为保护自身利益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乙方停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则每日按工程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当时企业的领导因害怕以后新上任的领导随意终止合同的履行,故也同意签下如此高额违约金合同。当时企业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 ,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 ,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相似文献   

5.
丁怡 《法制与社会》2010,(30):94-95
违约金按性质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也叫做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若发生违约将产生的损失作出的预先估计。惩罚性违约金即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合同违约金过高的纠纷。本文区分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两个角度,借鉴比较法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阐释如何调整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洪亮 《法学家》2015,(3):138-151,179,180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相似文献   

7.
郭丹云 《河北法学》2005,23(6):148-152
违约金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仍存在很大分歧,这集中表现在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专门规定,但在理论上依然有一些问题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8.
对违约金性质的讨论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之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二是具体法律条文与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问题。一般意义之违约金性质属合同违约责任。划分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标准应采损害预设标准。《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违约金乃赔偿性违约金。应当遵从限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以实现公平的精神将第114条第3款违约金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我国现行法律上仍有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空间。具体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的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当事人对其性质约定不明的,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125条来处理;仍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应解释为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9.
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通过协商一致确定双方认可的违约金数额,以便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利用简便快捷的支付违约金方式弥补损失,这是私法领域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也是理性经济人的明智之举。而违约金的司法干预,是为  相似文献   

10.
孙瑞玺 《法学杂志》2012,33(4):38-45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对违约金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或者明确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当通过补充性解释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以上方法依次用尽,仍不能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的,应当认定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是赔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额是赔偿性违约金。  相似文献   

11.
[案情] 2006年11月10日,霍玉芹作为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泰丰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18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一方应于2007年3月9日偿还全部本金和相应利息;借款  相似文献   

12.
违约金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金兰 《河北法学》2003,21(3):143-147
在违约金制度上,世界各国做法或多或少地存在异议,在其法律特征、法律意义方面存在差异,特 别是违约金的性质各国的差异更大。违约金应具有补偿性,不能具备惩罚性。为此,应对违约金 责任的承担予以干预。  相似文献   

13.
郭艳玲 《法制与社会》2013,(25):102-103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主要针对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分,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分析了学术界现存的不同观点,试以确定较为合理的判断标准。同时,《合同法》对违约金也有相关规定,但对其性质仍不明确。为完善我国关于违约金制度的规定,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还将进一步分析其支付的条件。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具有担保职能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合同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违约金条款又可视为相对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补偿性是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但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还具有惩罚性。本文所对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标准和相关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何进行适当的司法干预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语言的概括性和个案纠纷的多样性难以统一,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可能还将面临一些争议,本文试就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思路,以就教于各位法官学者。  相似文献   

16.
一、基本案情2011年A、B两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房产项目联建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所需证照手续(所涉契税由两公司共同承担),两公司共同负责联建项目的建设、销售工作。合同签订后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500万定金;B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届时A公司需向B公司缴纳第一笔联建费用人民币2500万。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甲方(B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约  相似文献   

17.
鉴于目前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对著作权侵权人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进行规范,因此有学者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然而,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公权力手段不应用于知识产权所属的私权利范畴中,因而较之以惩罚性赔偿机制,明确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方才是治本之策,须将类推适用许可原则进入立法及实践中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体体系,同时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更为明确的规范,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惩罚性违约金具备适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等情形。《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致使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征,但第2款实际上阻断了惩罚性的实现,因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违约金应当以赔偿性为原则,同时兼顾"惩罚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并有必要完善第114条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传统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矛盾一般应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入家门",除非超过必要限度致使夫妻离异,无过错方才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又与婚姻的本质相违背。这种情况下,要防患于未然,制止侵权行为,就得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给予及时的民事救济。修改后的《婚姻法》为此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所扮演的角色可谓无可替代。但是,该制度中的某些规定在实际中的适用问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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