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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9-40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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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23):32-36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已于2004年11月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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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13)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3月7日第4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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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1号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予以公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石广生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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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7):15-16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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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5):59-59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CCAR-201LR-R5)已经2010年11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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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1):39-48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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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0):30-33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修改为“依照本规定经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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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2):42-4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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