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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权利归属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吸收了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内容,尤其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但在物权无因性和物权形式主义方面并无采纳,实为遗憾之处。立足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剖析物权行为理论,得出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市物经济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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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所有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不动产所有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利于维护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物权法中,还是英美法系财产法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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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基于交付为其经典情形,对其理论具体内容应当进行修正。我国民法理论上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应当对于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扬弃,应当在承认分离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对于无因原则,应当进行慎重考虑。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民法总论中的法律行为部分,从而构建整个民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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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的理解,我国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采用的是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可知已登记未交付的情形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结合法理分析,在登记对抗模式下,承认已登记未交付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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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财产体系均是由两部分所组成,其一为债权,其二为物权。债权是人体之血液,物权则是人体之骨架。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的内容包含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讲并没有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是司法性质还是行政性质的划界模糊,实务上较为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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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将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得出相对合理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即中国所采取的债权行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兼采例外意义主义,即折中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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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商业性代孕不仅对当代人们的传统观念和道德、伦理提出新的挑战,也为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对于商业性代孕合同的恰当定性,是明晰和解决代孕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所在。文章以商业性代孕合同的法律性质为研究重点进行剖析,认为其是一种兼具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性质的民事合同,从而澄清了学界有关代孕合同性质和效力的错误理解,以期能为该领域的法学研究理清思路,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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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梳理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60多年来的历史沿苹以及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以及立法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反映,结合物权法条文分析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总结归纳了我国物权法就物权变动区分原则采取的立法模式.阐述了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并就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非常态法律事实进行了概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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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科学地支持并解决物权变动问题的理论就是物权行为理论。从物权法的制定直至施行到如今,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违背交易公正,不利于保护原权利人的论据在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中具有核心地位。因此,仅就物权行为无因性与有因性理论下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力图使这一关键问题得到更清晰的解答,体现物权行为理论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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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物权法始终,在物权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权公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公示公信原则优于公示对抗主义国家的公示原则,同时也优于无因性原则,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物权变动规则,应将其精神贯彻到物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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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学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1):52-55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价值的法律制度。但其在制度完善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研究就还存在各种的学说。从所有权转移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从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特性角度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是担保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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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其要件,仍没有统一的学术观点,这主要根源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偏差.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与我国现行立法相左.根据现行立法,合同应当是一种民事行为,属中性行为.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回归至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同时,取消"民事行为"的表述;此时,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中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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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很多格式条款未直接体现在合同文本中,相对人对其内容不甚了解或根本不知该条款的存在,甚至如果相对人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就不会签订该合约,因而此类格式条款不能直接纳入到合约当中,只有在经过要约人的合理提示并经相对人认可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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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