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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审查内容的全面、科学、可操作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的关键;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范围应当包括对原逮捕决定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标准应当和逮捕审查标准一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形式应为《羁押必要性审查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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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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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能。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简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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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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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2):112-12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创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整体框架完成构建,但由于运行机制欠缺细化,使其一度陷入制度空转困境。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跃入深入发展期。任何制度均具有层次性,其外延大或小都是以一个要素的身份在具备内部层次性的同时与外部其他制度构成交互层级而形成纵横梯度,借鉴"梯度制衡"视角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外层次实施剖析,完成对其内部由初审、立案、审查、结案的程序递进构成的纵向梯度以及外部由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等并列机制构成的横向梯度的溯源研究、现实研究、完善研究,才能使该制度真正找到其在刑事诉讼系统中的准确定位,并在内外制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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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归属、审查启动方式、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效力等方面细化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调研显示,该规则在实施中却遭遇了困境,这种实施困境主要是因为审查人员存在认识偏差、审查内容设置不全面以及审查实施流程、审查期限、审查激励等制l度缺位造成的.为此,需进一步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价值、增补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设计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流程、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限等制度,并将“安全变更羁押措施率”作为考核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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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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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是新刑诉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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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建立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制度进一步细化,但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实例却远低于预期。本文试通过从四个角度分析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困境的原因,探寻落实这一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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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6(5):125-135
我国在最新修订的法律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羁押制度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其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必要性审查程序,而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对此进行了细化,通过多个条文予以具体规定,对审查主体、内容、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相对比较原则,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程序规定不细致、审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我们应在理清羁押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及价值目标等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梳理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涉及的诉讼阶段、审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审查的工作主体等基本问题,进而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构建一套符合立法意旨且切实可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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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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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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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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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现代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是法治社会中社会个体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六节予以细化,进一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由于案件从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由不同机关部门进行的。本文就审查起诉环节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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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的出台对于扼制超期羁押、保障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作用无疑是积极的。然而,关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法律规范的阙如,却使得这一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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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新刑诉法第93条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确定为人民检察院,但在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操作上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规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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