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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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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这种合同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之后签订的,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一种手段。提单是最古老的运输单证,其内容涵盖了运输合同双方的情况、货物及其他的运输条款,不仅被当做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还被当做货物的收据。不仅如此,提单作为最古老的商业单证,早已被法律和商业惯例确认为物权凭证,这意味着它们能够代表货物并使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得卖方能够通过出卖单证来出售在途货物。物权凭证能确保买方在船到目的港时获得货物的交付。另一方面,物权凭证使得卖方在支付货款之前可以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担保责任,从卖方担保责任的性质看,分为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从合同是否有卖方担保责任条款看,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从成交万式看,分为凭样品担保、凭说明书担保和凭规格担保等。减轻或免除卖方担保责任的方式如下: 1.在合同中减轻或免除卖方的担保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在合同中采取以下措施减轻或免除卖方的担保责任:(1)把卖方的担保责任限定在说明书范围,由说明书限定货物用途,明确规定使用货物的方法;(2)规定买方的验货义务和索赔期;(3)卖方可以调换货物;(4)免除卖方对因货物间接造成的损失和其后果带来的损失的担保贵任;(5)免除卖方对侵害工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较为特殊而又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的货物。因此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需要将货物划拨到具体的合同项下,从而在货物与特定买卖合同之间建立一种联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货物的特定化。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在国际商品贸易即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必须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提供权利担保,其中包括提供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即卖方向买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根据知识产权而可以主张权利或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42条对此有专门规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同样也存在着知识产权权利担  相似文献   

5.
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冰 《河北法学》2002,20(1):89-92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 ,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 ,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 ,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 ,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 ,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试析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卖方把自己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并从买方取得相应的价金;买方支付价金,从卖方取得货物所有权。以价金换取货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既然货物买卖是买卖货物的所有权,那么,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是至关重要的了。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评析了各国法律有关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的三种主要规定,指出了各自的长处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就修改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应条款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国际货物买卖是跨国界的商品交换过程,参加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多为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且他们之间进行的大多为大宗货物买卖,因此,所有权的移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当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以后(卖方保留所有权的除外),买方便拥有了对货物的所有权,但如果买方拒付款或无力付款(如破产)时,卖方就要蒙受财产上的损失或  相似文献   

8.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 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因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等原因所发生的意外的损失和灭失。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一般原则下,如果卖方依合同规定的要求将货物交于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风险发生了转移。但是如果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又是否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程度的日益加深,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订立,就是针对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其提供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准绳。《公约》第35条就是具体规定了作为合同的卖方应如何满足交付货物的要求。《公约》第35条共有三款内容,第一款规定了货物与合同的相符,是判断货物合乎要求的最初条款;第二款是在当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同意的情况下适用,明确了一系列设想问题的解决;第三款则规定了卖方的对存在交付不符的免责。  相似文献   

10.
李璐 《法制与社会》2014,(9):244-245
买卖合同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出卖方,最为关心的就是能够收回货款,以及在货款不能收回时,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因此,我们在实务中经常见到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特殊约定(即,非交付转移),以期更大限度的保护卖方权益。本文就对比较常见的所有权保留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1.
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CIF买卖合同中,根据Incoterms对CIF术语的解析,卖方对货物到达卸港不负有义务和责任,这种商业惯例在英国法下有相关判决予以支持.随着国际贸易的多元化、合同内容的复杂化和全球石油交易的发展,英国法下逐渐出现了不同的判例,认定卖方在CIF买卖合同下负有到港责任.在部分判例与Incoterms规定不一致甚至不同案例之间存在冲突的背景下,订立合同时应首先力求语言清晰,责任义务明确;当CIF合同语言含混不清时,可结合商业常识、商业背景和交易信息来解释合同,最终判定卖方是否对货物到港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3.
在英国,有一项食糖买卖合同的条款规定,卖方必须“最迟于十二月十四日”具体地指定其装货港口,但届时卖方未能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港口,买方就  相似文献   

1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请字(1989)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院法(经)复[1985]39号、[1988]20号(分别见本刊1985年第3号、1988年第2号)批复中所称的供需双方特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在合同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栏目中填写的地点,或者在合同的履行条款或其他条款中写明的交货地点(货物交接地、交付地点),若当事人约定在某地安装调试或验收完毕才算交货  相似文献   

1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信用证条款作为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前提条件,一般载明如下内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信用证种类、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信用证的装船期限、信用证金额及货币类别、付款时间和方式等等.上述条款的制定和履行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卖方是否能够获得货款支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应特别关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信用证条款问题.本文拟就该条款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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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品质异议期限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及买方主张货物品质瑕疵权利的平衡"工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异议期限做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既借鉴《公约》设置了包括相对与绝对的两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制度,又有不同于《公约》的规定。本文对《公约》及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分别进行评析,并对两者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17.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8.
刘芳 《法制与社会》2010,(6):101-102
在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下,单据中的微小瑕疵也可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此时货物虽已装运,但正本单据依然为卖方所持。卖方能否直接请求买方进行支付?买方是否能够以银行拒付为由解除买卖合同?本文旨在探讨在银行合法拒付的情形下,基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受到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风险移转制度是货物买卖核心制度之一,也是立法者最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基于交付主义的优越性,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采纳了该理论。然而,随着消费者概念的出现及消费者保护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交付主义及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消费者买卖合同中确立风险移转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0.
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当事人逐一商定,考虑周全,尽可能把每个条款、每个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清楚,以便合同的履行,减少纠纷。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遗漏一个或几个条款的现象是常见之事。 如果当事人发现买卖合同的空缺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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