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法学》2019,(2)
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应区分"存款指向的现金"和"存款债权"两种不同意义进行讨论:根据"现金占有即所有"的一般法则,存入银行的现金归银行占有(所有),存款人依据存款合同取得对银行债权的占有。在错误汇款的场合,错误进入收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错误汇款人。拒不返还、数额较大的,构成对汇款人所有的财产的侵占。借用他人账户存入存款的场合,存款名义人系该存款债权的占有人,存款名义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新卡的手段取出存款的,成立对实际存款人的财产之侵占;在保管他人银行卡过程中,未经他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额度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视情形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微信、支付宝等用户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微信、支付宝公司或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享有债权。行为人非法转移他人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资金及所绑定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或者对银行的存款债权,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26-139
随着数字货币时代的来临,存款的流通性逐渐增强。若将存款等同于存款现金,会使案件的判断陷入“两难”,所以应当将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但是有关存款债权的占有,以及存款现金所有的归属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明确刑法与民法虽然统一于法律体系,但是因为调整对象、手段与目的的不同,相较于民法,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此前提,刑法的占有是规范占有,不是民法的事实占有,刑法占有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占有即所有”原则适用于民法,而不绝对适用于刑法;根据以上结论,可以推导出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存款未被取出时,存款现金归属于银行,若存款被非法取出,存款现金的所有权人是存款人,而非取款人。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由于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系通过让渡货币所有权获得要求银行向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存款人银行账号上所显示的账面数额,系其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数额,并非对账户中不特定货币享有所有权。基于此,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存款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4.
存款在刑法上有两种含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存款的占有应当分别在这两种语境下展开。存款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属于物。迄今为止的理论否认财产性利益是占有的对象,因而在解释论上出现许多瑕疵。但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因此存款债权也能够成为占有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存款债权的占有应当归属于存款名义人,而存款现金的占有则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占有的判定以行为人排他性地拥有对银行的支付请求权为标准。实践当中发生的与存款的占有有关的案件,包括错误汇款以及侵犯委托保管的金钱等情形的处理,在坚持这一立场的前提下,应当分别按照侵占罪和盗窃罪来处理。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银行,而存款货币之上并不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存款货币归某人所有,仅是表明存款货币所表征的权利的归属即债权的归属;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双方之间因合同而构成债之关系;在因汇款人指示错误导致汇款银行将款项汇至收款人在收款银行的账户之后,汇款人仅取得对收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特定化的金钱债权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判断账户存款是否特定化,应审查该存款可否区别于存款名义人的其他存款,该存款是否排除了银行餉绝对支配。 相似文献
6.
银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与行使——兼论存款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行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 ,直接导致人们认识上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故对其从理论上予以探讨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对物权与债权的不同效力的分析 ,结合银行破产案件中存款人与取回权人的不同待遇、银行信用创造职能的发挥、以及国外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立法的经验 ,明确提出存款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通过让渡存款所有权而享有存款债权的观点 ,并期望统一国内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7.
[案情]2010年9月19日下午,陈某因自己身份证忘带,便向朋友李某借身份证一起到工商银行办理工行卡一张,陈某设定好密码后向卡内存款20000元。10月22日,李某到工商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将该卡挂失,而后将卡内的20000元转入自己的卡中。陈某于10月9日去银行存钱时,发现卡被挂失,钱被取走。之后,陈某通过李某的亲人联系到了李某,李某承认了此次事实,并在其亲人的劝说下,退还了人民币10000元,但逃避归还余款直至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8.
储户因未到期存单丧失被他人以储户名义提前支取或者存单并未丧失直接被他人用身份证挂失,或者因他人无法准确输入储户设置的密码而申请密码挂失等导致存款被冒领从而引发状告储蓄机构赔偿纠纷案件频频出现.司法实务中,如何确定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储户和储蓄机构的违约责任等引起的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角度,运用民法理论中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理论,从诸方面对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储户和储蓄机构的违约责任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阐述,为填补<合同法>立法空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在学术上却是一个仍有待澄清的问题,国内已有的存款人所有权说、银行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等从表面上看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可是,这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少案件的定性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鉴于此,有必要在梳理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正本清源,探寻存款所有权的真正归属。事实表明,虽然存款人对于存款货币财产权可以在债权、所有权之间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立场的正确性,存款所有权非存款人莫属。新近的存款货币新型财产说不可取。 相似文献
10.
11.
亲人去世,银行留有存款,如果知道密码,那就有可能将存款取出。可是,如果不知道密码,那就麻烦大了。因为银行规定,想要取款,必须先去办理各种证明,还要进行公证,甚至不得不到法院打一场"取款官司"。更为甚者,倘若银行的存款是"无主存款",也就是存款人死亡后没了亲人。那么这笔存款又该属于哪一位?难道永远留在银行"休眠"不成?调查表明,对于此类"无主存款",我国目前尚属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12.
存款人对银行账户资金即存款享有所有权,这是物权价值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必然要求.因此,存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资金保管与转移资金利用权的混合合同;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14.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A(江西省M县人)经王某介绍,在明知陈某(另案处理)从事"六合彩"犯罪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福建省X市某银行开户办卡,并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陈某从事"六合彩"犯罪之用,同时与 相似文献
15.
16.
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质押在我国民法史上存在已久。但不论是在《担保法》还是以后最高法院出台的《适用担保法解释》中,质押制度都尚存一些不完善、不明确、不尽合理之处。本文从一个案例的分析入手,探讨完善我国的动产质押制度的几个问题。杨某借给陈某231,000元,期限1个月。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还写明“用车牌号×××的皇冠3.0轿车作为抵押”,借条落款处加盖了轿车所有人某公司的公章。借条写就之后,该公司就将车辆及与车辆相关的证件交付杨某占有。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该公司均无还款。此后,该公司以要卖车为由要求杨某返还轿车… 相似文献
17.
债权准占有制度是债务人以为第三人是真正的债权人并对之进行清偿,履行其应时真正债权人的给付义务的一种制度.它是以外观理论为依据,侧重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在储蓄合同中适用该制度可以防范银行风险.储蓄关系涉及国计民生,针对司法实践中因银行对第三人“善意付款”而产生的存款冒领纠纷时,应该结合储蓄关系的特点谨慎适用该制度. 相似文献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