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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逮捕批准及决定权与逮捕执行权作了明确的分离规定,但又规定有逮捕执行权的公安机关拥有部分逮捕变更权,却未建立对该部分逮捕变更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制度,导致逮捕变更权被不当行使。因此,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与制约制度,即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批准逮捕措施的审查建议制度,禁止公安机关变更决定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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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应告知被害人。笔者以为不妥: 首先,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如不告知被害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有权利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中的重大事项。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就表明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变更甚至撤销逮捕措施,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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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督的形式仅限于纠正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违法,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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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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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自行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已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试就完善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督谈一些看法。 一、变更逮捕措施的法律完善 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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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联系,跟踪监督制度,确保对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规范化和经常化。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监督的经常化,我院侦查监督科指定一名副科长具体负责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工作。该同志定期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交警大队、经侦大队、看守所等业务部门检查核对已批准逮捕案件的执行,诉讼情况,是否变更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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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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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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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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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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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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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此条部分内容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使公、检两机关不可避免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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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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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根据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善犯人的手段,又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缓刑制度的重要理由和根据。在我国,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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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当前我国的逮捕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依法全面正确理解逮捕条件,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等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是落实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法律严肃性与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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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滥用逮捕措施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形象。因此,我们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如何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逮捕条件,进一步完善逮捕制度作了简要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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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