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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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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言论自由的刑法研究已落入窠臼,一是多从限制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缺少"限制之限制"的思考,二是局限于刑法领域,缺乏对言论自由的宪法关怀。而唯有坚持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才能在言论自由和刑法法益之间求得平衡。理论上,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为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提供可能性,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则是刑法合宪性解释存在的必要性;现实中,以侮辱罪、诽谤罪为例,需要综合考虑言论自由的对象、内容,平衡宪法权利与刑法法益。唯有此,刑法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2.
姜涛 《现代法学》2023,(5):167-182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3.
高巍 《法学》2018,(4):36-47
法益原则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据不成文构成要素理论提供支撑,更不能基于个案正义破坏法的安定性。在违法判断阶段,法益原则缺乏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则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因此,刑法教义学领域中的法益原则应当以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具体到抽象危险犯中,法益原则可以通过对不同侵害法益类型的厘定和识别,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既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的机能。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5.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频繁出台,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逐步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没有证成规则的个罪保护法益讨论,会停留在一种个罪碎片化思考的无体系状态,进而导致个罪之保护法益思考上的误区与混淆.当下刑法理论多从个罪之构成要件进行推导而主张刑法性法益,但其证成过程往往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新罪之保护法益是什么的讨论,是以新罪...  相似文献   

6.
法益在前实定法和实定法范畴内具有不同的意涵,前实定法范畴的先法性法益属于事实性法益概念,实定法范畴的宪法性法益和后刑法法益属于规范性法益概念.事实性法益相对于规范性法益是无限的,规范性法益内部的宪法性法益相对于后刑法法益具有无限性.罪刑法定是后刑法法益有限性的界分点,字面含义是后刑法法益指导对行为构成解释的最大边界.宪法性法益定义犯罪的立法概念,后刑法法益只能定义犯罪的司法概念;计算机诈骗行为在中国刑法中不能用具有有限性但边界模糊的后刑法法益作指导进行盗窃罪的扩张解释,应该以具有无限性的宪法性法益为指导新立罪刑规范.  相似文献   

7.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5,(3):137-150
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近代刑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以及国外刑法理论对合宪性解释的解释来看,刑法的合宪性解释是指对刑法做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提倡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领域法治的实现、划定刑法解释的界限以及厘定刑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意义。合宪性解释是一种解释限度,而非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但对刑法解释方法构成了明显的制约。合宪性解释应当在所有的刑法解释方法中得到贯彻,因而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而且,从逻辑和解释实践来看,刑法解释方法之间也不存在位阶关系。在形式上,对刑法做出未超出文义范围的解释结论就满足了合宪性解释的要求;从实质上看,合宪性解释的贯彻还得借助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9.
罪刑法定主义之立法实现在罪之规定上 ,集中表现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而其核心问题是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之规定的明确性 ,其表现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性质的明确性 ;二是行为的特定要求的明确性 ,如某性质行为可以有多种形式 ,刑法只应禁止某种或某类而非全部的情况下 ,某行为的限定要求的明确性 ;三是行为程度要求之明确性。而这三个方面中 ,我国刑法对行为程度的限定规定最多 ,导致的争议也最大 ,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在行为程度规定方面的立法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法典中“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的权威源自宪法。只有刑法立法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刑法司法没有代行刑法立法权,才能实现刑法权威。由此,须划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后者应限于对刑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础性规范之外的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刑法修正案经过一次或二次审议后又新增条文的,应对该新增条文重新进行三次审议。刑法司法解释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罪量标准、类推解释抑或扩大解释、是否直接造法三类情形。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提出法益保护原则也与我国宪法不符。特定行为只有侵犯宪法上具有基本性的社会关系,才能将之规定为犯罪,现行刑法将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犯罪化存在疑问。宪法中的权利规范是刑法解释的主要根据,因而刑法的合宪性解释的基本性质是保障人权的出罪解释。要实现刑事制裁的合宪化,须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废除没收财产刑。全面而深入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成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黄姝  梁春程 《法制与社会》2012,(22):277+283
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实践当中作为处罚已无疑义,但是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既然其实现了规定作为的作为犯之构成要件,两者在存在论上的区别,何以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进行处罚,这些问题尽管能够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来达到解决,可是毕竟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原则有所相悖,这些问题都是不作为犯罪研究中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论题.  相似文献   

12.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3,(4):113-129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则创新发展成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三元格局。基于口袋罪适用中的常态扩张难题,刑法教义学需要确立“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适用规则,以使口袋罪的适用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结构”,并根据口袋罪之保护法益的分级,正确确定“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适用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口袋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刑事司法公正源于良好的刑事法律、精湛的刑法解释水平、健全的司法机制、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和忠诚的法治信仰。如果司法人员缺乏刑法解释水平和技巧,刑事司法公正难以想象。将刑法的谦抑性、罪刑法定、严格解释等理念性范畴指引刑法解释,效果“大而无用”;刑法解释不能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否则有可能违背刑法目的;明文规定不等于明确规定,不得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否定明文规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特征与构成要件是有联系但不完全相同的范畴,以“通常特征”取代构成要件,会造成刑罚处罚范围的不当缩小;非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行为动机或诱因条件、环境等因素,不得作为评价行为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5.
对内幕交易罪争议要素的评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目的解释刑法,需要将案件事实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通过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解释刑法。内幕交易罪属于经济犯罪,解释时应将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在解释时不应完全依赖经济行政法,对构成要件应进行实质性评价与判断。对刑法用语要在经济生活中去发掘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6.
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讨中,传统刑法理论从明确性原则角度审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往往自陷困惑。如果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存在的原则基础出发,审视其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立法的进步和完善最鲜明地体现于行政刑法领域。我国行政刑法整体上呈现出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性、法律条款的移植性、法益保护的管理性、构成要件的短缩性以及部分条款的超前性。行政法与刑法在法律属性、规范保护目的以及归责原则上存在重大差异,条款的移植难免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区分的难题。构成要件的短缩很可能导致将没有实质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在我国,行政刑法虽然兼具行政法与刑法双层结构,但本质上系刑法。未来我国行政刑法立法宜继续采纳统一立法体例,妥善处理刑法与行政经济法律的衔接,注意条款移植的限度,谨慎使用行为犯构成要件。还要注意秩序作为行政刑法法益的限度,应重视通过刑法解释避免立法的不足,确保行政刑法处罚的妥当。  相似文献   

18.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9.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合完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立法中贯彻此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实现,在禁止事后法、罪的明确性、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法定刑各方面,台湾刑法和大陆刑法有着各自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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