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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3.
本文主要从国际上关于亲属作证豁免制度的现有立法、我国已有立法对亲属作证的规定等发面探讨了亲属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4.
现行法律对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的规定不够科学,同时缺乏强制作证制度和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缺陷,间接地导致司法实践遭遇证人作证难的的困境。本文对亲属拒证权作了简要的论述,以期构建一个既维护人伦社会关系又不忽略案件真实并着眼于解决作证难题愿望的亲属拒证权体系。  相似文献   

5.
李奋飞 《中外法学》2015,(2):484-504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证人匿名作证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在国际法层面,多数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和国际人权司法机构都表达了对证人匿名作证的态度,其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证人匿名作证制度最为详细;在国内法层面,英国和法国对证人匿名作证作了具体规定,而意大利则禁止证人匿名作证。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欧洲人权法院、英国和法国对待匿名证人的态度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证人匿名作证虽然限制了被告人的对质权,但是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是具有一定正当性的。我国当前关于证人匿名作证的规定较为粗疏,尚存在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7.
王婧 《政法论丛》2012,(6):121-12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文章从"亲亲相隐"的伦理基础和相关各国的立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谓“作证义务”,是指证人在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和作证;必须陈述他所知关于案件的情况,并如实回答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他提出的与本案有关问题的询问.  相似文献   

10.
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11.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法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诉讼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以证据为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证人资格,是指作为刑事案件证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能力。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说,具备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证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共同被告可否相互作证,辩护律师对其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事项能否作证等情况。笔者下面就这两个问题略陈己见,求教同仁。一、关于共同衽被告可否相互作证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认这个问题?法学理论界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在遇到…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如实作证,不仅是司法机关迅速准确弄清案件,公正裁决的需要,而且也是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证人作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拒绝作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14.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5.
姜保忠 《法治研究》2014,(1):126-131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6.
亲属容隐,也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千百年来人们奉行的道德原则,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占有显著而重要的地位。包括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互相隐匿犯罪,不应告发和作证,若违反这一规定则会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在现代社会构建这一制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刘娟娟 《法制与社会》2012,(10):289-290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以下简称刑诉法草案),亲属拒绝作证权初露端倪.完善这一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平衡刑事诉讼申的利益,维护个人领域免受公权力侵害的必要措施.虽然偶见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该权利的主要舞台却是刑事诉讼法,因此本文只对其在刑诉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理论和规定进行研究,下不赘述.  相似文献   

18.
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尤其是不能丢掉我们传统中固有的、优秀的法文化财富。本文仅就亲属作证的规则为例,从宏观的比较、分析中,揭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偏差,以期引起学界和立法者的注意。 作为制度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不可能完全相同。我同意苏力先生的观点:有关法治的知识体系具有地方性。但也正因为如此,跨越时代、跨越国度的法律规定的趋同性才更显珍贵。比较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现代西方国家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不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有人主张这是新时期的素素相隐制度。的确,该法条修改后更具有人性化,有利于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但是本次修改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审判阶段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起诉阶段是否有作证义务没有规定。在目前我国的大环境下看,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依然需要作证。而且,新刑诉法只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一定的作证豁免权,这与我国古代素亲相媳规定的范围狭窄了不少,因此本文简单探讨下隶索相隐钢度,以期待时令后刑诉法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刑诉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隐蔽作证制度,以预防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发生,保证公民作证义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说,该制度是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新探索,也是证人出庭的一种新方式,对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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