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8,(2):57-74
当前司法中的主流观点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定位为因在作品中的知名所产生的权益,实质上被当作著作权的派生权益,并据此设定了保护条件。这种保护态度在正当性上存在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不能自洽和融贯。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即便具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并不当然成为受保护的现实法益。此类商品化权益应当源于原作品以外的商品化行为,且最终定位于商业标志性权益,按照商业标志性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不受著作权保护,又未经实际商品化的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通常属于不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归入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名人形象、创作形象或者名称被用于商业领域作广告直传、企业形象、产品代言人、商标,成为市场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而伴随市场上商品竞争不断升温,不同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各种纠纷也相继发生,其中,因艺术创作中创造的形象、名称被注册为商标而导致作品的作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侵权纠纷最具典型意义,引起人们对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思索和探讨。 1998年“三毛”艺术形象著作权纠纷案,江苏三毛集团因其销售的产品上附有漫画艺术家张乐平创造的“三毛”形象的商标而引发了一场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三毛集团停止…  相似文献   

3.
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4.
“锅得缸”商标谐音“郭德纲”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未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的条件可以界定为:非贬义性地对非政治及公益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用于与原名人所属的行业不相关的领域,且该名人或知名形象名称未被注册为知名商标;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进行整体式模仿时"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标志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业标志的语义和特征本文所称的商业标志是指对商品、服务或营业起到区别与表彰作用的标志。商业标志又被称为营业标记、经营性标记等。在这类标志中,以商标最为典型,影响最大。此外,还包括证明标志1、商号、域名、商业形象标志2、商品特有名称等。这类标志具有共同的特征:第一,符号性。商业标志均以简单的文字、图形等为表现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作为某种商品、服务或营业的代表符号,而不在于其自身。第二,区别性,即用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服务或营业。这是商业标志最本原的特征,也是商业标志区别于其他符号性标志的特征。第三,表彰性…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保护虚构角色形象的实践中,著作权法发挥着主要作用。但虚构角色形象是介于思想与表达之间的作品构成元素,其可版权性是不确定的,加之商品经济环境中,虚构角色形象的利用方式与传统的作品利用方式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日益凸显。要想实现对虚构角色形象的充分保护,可以发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既有法律制度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既有法律制度均难以调整的角色商业利用行为,应考虑创设商品化权制度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7.
一、著作权中商品化权的基本含义商品化权是一个逐渐进入我国司法界和学界视野的法律概念,著作权除包含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外,随着商业活动中的实践,又衍生出一类新型的权利——商品化权(Com m ercialization R ight或者M erchan鄄dising R ights)。所谓商品化权,是指将作品中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断、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征。商品化权的出现,是由于在一般民法的人身权与版权之间,以及在商标权、商号权、商誉…  相似文献   

8.
探析商品化权的定义与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学界就对商品化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定论。本文从奥特曼案引出这个问题,进而对商品化权的定义进行分析,指出商品化权是指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的姓名或名称、角色、形象、名誉,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断,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另外,探讨了商品化权的性质,阐明商品化权是一种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  相似文献   

9.
程艳 《时代法学》2010,8(5):88-92
动漫作品中的原创角色已成为最具商业利用价值的元素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版权和商标两个方面。将动漫角色作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满足一定的判断标准。商标法可以为角色提供交叉保护,具备显著性的角色形象元素都可以获准注册,且可以克服版权保护期限限制等的障碍。然而对知名角色形象的交叉保护带来了过度保护的弊端,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界分作者、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公有知识领域的关系,兼顾激励创新和促进角色利用两个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日本法律对商业形象权的保护   总被引:28,自引:3,他引:25  
一、什么是商业形象权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吸引顾客,增强商品的购买力,在日本,这些商业活动叫“商品化”。关于商品化权,因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还没有专门规定,所以要得到法律保护,就要注意满足法律的一般条件。为了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应当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内受到保护。为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商品(物)顾客吸引力的经济价值应当产生“权利”,即具有广泛的“周知性”,这样对他人使用同一或类似标识的行为,就应受惩罚。如果姓名(包括笔名、雅号、艺名、…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当一个普通的地名作为商业标识意义的知名度远大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时,应认定该地名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不正当使用该地名的字样标识,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12.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13.
通过视觉可完全感知的静态角色形象系美术作品.以上述美术作品为原型,经过细微修改后运用于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不构成新的独立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内在的品质个性属动画作品表达的思想内容,本身并非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依具体情形,可分别适用最初创作人享有、创作人与动画片制片者合意确定、依创作参与方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和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动画片著作权人享有等原则.  相似文献   

14.
版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管育鹰 《知识产权》2004,14(4):25-29
本文讨论的是商标作品的合法商标权人与版权人或其他合法使用作品者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做商标使用,则商标权人即获得了依照商标法“使用”该作品来标示其商品来源的权利;版权人原则上不应阻止后者依商标法使用该作品,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的进一步利用必须得到原版权人许可。另一方面,若作品被注册使用在常见的作品载体商品类别上,则版权期满后商标权人极易与其他任何依著作权法使用该作品的人产生冲突。因此对将此类商标作品注册为图书等作品载体商品上使用的应持慎重态度;另外,将无版权的作品做商标,应被推定为是在该作品的第二意义上使用该商标,其使用应适用商标权的有限限制原则,即不能禁止他人为说明自己有权印制的作品载体的内容而在该载体上印制该有代表性的图形作品。  相似文献   

15.
虚拟人物形象,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在美国,虚构角色形象的相关权利则称之为"角色权",其权利指向涉及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就形象权的理论基础,美国Madow教授提出的形象权性质"自由"学说不仅给传统理论带来巨大挑战,而且对于完善现代市场条件下人物形象及其商业利益的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认为形象权并没有摆脱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没有必要把形象权归位于知识产权或另外单列出一种无形财产权,而是对人格权法律体系进行适度改革.  相似文献   

16.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7.
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的商业名称相当于日、德、台湾地区的“商号”,现有的商业名称权概念足以防止商事主体在名称上的混淆,但无法充分体现商业名称的财产属性,尤其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名称转让即废止转让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鉴于此应建立“字号权”概念以实现商业名称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分离。对于商业名称权,应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8.
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特征(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特征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 :① 其一 ,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 :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有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  相似文献   

19.
曹新明 《知识产权》2012,(12):62-66
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都是由文字等元素组成、使用于商品上的简洁标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一般情况下,商品生产者按照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命名的商品名称不可能与使用于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相近似等冲突。只有注册商标是独创的词组,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但商品经营者以此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可能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才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20.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是非设权性的、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产生的利益的保护,是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补充。我国立法将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分为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并分别设立知名商品和特有名称证明条件的做法,未能理解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本质,与商标法保护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原理相背离。建议立法将特有名称的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本身。在证明条件上,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商品之上的名称、包装、装潢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