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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但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看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释之过宽,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释之过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八十三条把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解释为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解释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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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以来,对犯罪主体中的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一类,在实践中常有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这样一来犯罪主体比过去扩大了许多,已不是特殊主体了,但也有人认为与以前并无扩大。本期发表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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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一个新罪名就是侵占罪。按《决定》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侵占罪与刑法中的贪污罪有一定的重复与交叉,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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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正在采取承包的经营形式。这一经济领域的改革,相应地也会使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对这种变化应如何认识,在法律上如何调整,本刊将陆续发表这方面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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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一种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十分重视对贪污罪的惩治。其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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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修改后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又一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重构了较为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贪污罪主体范围,这对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为此,笔者谨就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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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丁旬袁晓云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且一直为理论和实践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飞跃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1997年3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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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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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和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阐析了认定贪污罪主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罪等疑难问题 ,提出在追究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 ,应坚持共同负责的原则 ,同时区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以确定他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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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