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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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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新探     
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侵占罪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作者认为,贪污罪的主体仍然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件也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不应扩大为利用工作之便,但贪污罪侵犯的客体除公共财物所有权外,还应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此外,作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金凯 《法学研究》1985,(6):50-54
准确认定贪污罪主体,是准确认定并有效地打击、惩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因而探讨研究贪污罪主体的条件、特征等,无疑是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刑法第 382条第 1款和第 2款以及第 93条的规定 ,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法律规定上是清楚的 ,但是 ,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社会实践中 ,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又成为在认定贪污罪时争议较大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  相似文献   

5.
贪污罪主体刍议于同良对于贪污罪主体问题,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都有不同见解。下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专家、同行。一自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显然不断变化、扩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非特殊主体”,而是适应目前形势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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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的定罪原则的基础”。①在查办案件和定罪、量刑方面,从犯罪主体着手是最便捷的途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适当地缩小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如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同时对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规定得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笔者结合办案和学习新刑法的体会,谈谈对贪污罪主体的认识,以求对实际工作有所裤益。新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因此研究其主体构成对该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对法无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较常见但有不同理解的几种情形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贪污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是产生于剥削制度的一种社会丑恶现象。解放后,我国一直将其列为重点打击的犯罪种类之,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贪污犯罪又有所增多,而且贪污罪的主体也趋向复杂化。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对于准确有力地惩治贪污犯罪,保卫改革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主体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但对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在法学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看来,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释之过宽,而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释之过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八十三条把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解释为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解释为“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  相似文献   

10.
贪污罪的主体是贪污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前提。修订后的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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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以来,对犯罪主体中的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一类,在实践中常有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这样一来犯罪主体比过去扩大了许多,已不是特殊主体了,但也有人认为与以前并无扩大。本期发表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2.
本文主要从贪污罪的主体和类型两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剖析了贪污罪的本质属性,从而揭露出贪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田暐 《法学研究》1996,(3):131-135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一系列新的罪名,其中一个新罪名就是侵占罪。按《决定》的规定,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职工或者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决定》所规定的侵占罪与刑法中的贪污罪有一定的重复与交叉,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补充规  相似文献   

14.
当前,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正在采取承包的经营形式。这一经济领域的改革,相应地也会使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对这种变化应如何认识,在法律上如何调整,本刊将陆续发表这方面的文章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一种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十分重视对贪污罪的惩治。其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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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修改后的《刑法》对贪污罪主体又一次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重构了较为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贪污罪主体范围,这对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为此,笔者谨就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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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丁旬袁晓云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且一直为理论和实践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飞跃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1997年3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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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19.
贪污罪主体和共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阮世能 《现代法学》2003,25(6):94-98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 ,阐析了认定贪污罪主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贪污罪等疑难问题 ,提出在追究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 ,应坚持共同负责的原则 ,同时区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以确定他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其中规定的侵占罪,将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同属侵犯财产罪,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企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有交叉和不明,使两者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在犯罪主体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决定》中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对此类主体侵占公司财产应适用《决定》,但对于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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