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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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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相似文献   

2.
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民法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本文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并就江平、孔祥俊在本刊发表的《论股权》一文中提出的“股权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等观点提出商榷,作者认为民法只对个人财产权或是由各个人共有的财产作出规定,对由众多投资人依公司法组成的公司及公司财产是不适用于民法规范的范围的。公司财产以及投资人对公司的法律关系只能由公司法规定,并从公司法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3.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与构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与构建的思考李金泽我国的公司法已付诸实施,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中占据了特殊的地位。公司法单设一节共九个条文对国有独资公司规制,其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不便于实践的操作,有必要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与构建中的几个问题作些思...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制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相似文献   

5.
<正>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即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即基于其他合法原因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认定股东资格及股权变动是股权争议的焦点、难点问题,也是公司法修订的热点问题。如何确定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及股权变动的标准?笔者结合公司法修订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从股权法律关系入手,提出实务操作中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6.
公司是多元主体投资的产物,资金投入公司即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投资主体享有的只是股权。股权不同于所有权,投资者应进行角色转换,而公司法强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根据投资主体平等原则,上述的强调反而会引起似乎国家投资部分享有特别法权的疑惑。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中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是比较充实和完善的,但从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条例”毕竞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在与国际经贸接轨方面。因此,应当在针对性更广泛、效力更高的法律文本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行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变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行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变革徐晓松一、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所有权主体经营国有资产的崭新形式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诞生。标志着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登上了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舞台。其中。融国有、独资、股东有限责任于一体的国有独资公司以...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一、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三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法》的三次“解释”,是我国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研究成果,尤以公司法“解释三”内容最为前沿,包括了诸如隐名投资、股权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为了正确解读和运用《公司法》三大司法解释,本刊特邀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撰写《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一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张玲 《中国律师》2000,(10):59-60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11.
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向公司缴纳和增加出资,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的对公司的各种权利.也称股东的权利或者股东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出资转让权、召集或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出席股东会议权和表决权等主要权利。  相似文献   

12.
有学者试图否定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的"股权一所有权"说,其以现代物权思维为分析工具,更新物权相关概念,在界定股权为按份共有的基础上,提出公司财产权利的三重结构说。该说看似严密,但经过层层拨笋,逐个反驳,可以发现这种结论无法证成。《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比"法人所有权"更准确、妥当,股东享有股权这一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权利结构应当是"股权一法人财产权"。这种解说符合《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也与传统、常识相符,与宪政体制亦无冲突,是较三重结构说更佳的解释方案。  相似文献   

13.
史树林 《法学杂志》2001,22(6):22-23
许多国家公司法中有一人公司的规定或者存在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制度。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原因主要是 :(1 )一人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原则的需求 ;(2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势。中国的公司法顺应世界潮流并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 ,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 ,并将此类公司称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 (政府 )全部投资设立的企业 ,其全部股本从形式上都应属于单一的一个主体 ,即授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 ,或者由国有股份控股的上市公司 ,虽然同属于国…  相似文献   

14.
股权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及相关的公司制度的建立正方兴未艾,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明确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股权的性质问题作为研究的焦点,陆续提出了"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股权社员权说"、及"股权独立权说"①等多种观点。但由于前三种学说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混乱以及在理论上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而逐渐被摈弃,"股权独立权说"渐渐成为通说。此种学说认为,"股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②从而使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得到进…  相似文献   

15.
李丹萍 《法制与经济》2008,(10):28-29,3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对其进行一之的限制。新公司法设计了一套相应制度,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并允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转让规则。但实务中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争议并未因此结束,股权外部转让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的解读,借鉴各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对其不甚完善之处做出调整。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为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新的目标模式,在企业制度改革上应改变分离式的产权制度而实行转化式的产权制度,在公司化中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将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实行国家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互相独立与制约。这是全民所有制新的法律实现形式。同时,评析了改革中的所有权忧虑。围绕着上述中心,文章从所有制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和公司法及证券法理论几方面进行了探讨,并讨论了公司化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7.
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关于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英美法系的通说认为是信托关系和代理关系,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是委任关系。本文赞同传统私法理论已经无法全面彻底地解释现代公司法上公司、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的观点。本文认为,我国公司、股东与董事法律关系由我国经济基础决定,是不同于传统私法的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责任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派关系为主导;由非国有投资主体选举的董事,以委托关系为主导。  相似文献   

18.
张辉 《新法规月刊》2010,(1):98-105
劳动者保护对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的渗透都只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而且是基于局部利益的监督,不可能成为公司法的主流。公司法上最普通的资本关系——持股仍然不能满足劳动者保护的需要。唯一能够提供理论依据的就是特别股制度,即将职工的股权设置为区别于非职工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增强其对董事或监事选举的表决力,或者直接将这种股权配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董事、监事名额。如果能够建立起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本关系,则不仅劳动者的公司法保护基础更充分,而且保护机制也更全面。公司法或企业法中的劳动者保护必须纳入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框架中,否则公司法或企业法就失去了作为独立于劳动法的法律规范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鄢夢萱 《中国法律》2012,(6):33-36,91,96
作为一顼强制性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股权的价值取决於目标公司的资本状况、经营情况等,当投资风险超出股权收益或股东寻求他种投资渠道时,股东既然不能抽逃出资,那么保证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之一便是转让股权。鉴於实务中大量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2006年《公司法》就股权转让规则加以完善,并且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  相似文献   

20.
王幽深 《政治与法律》2007,6(1):113-117
改制公司中量化股的归属及其转让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无论是旧的公司法还是刚刚修改过的公司法,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就股东获得的量化股权而言,虽然股东(主要是指企业改制前的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表面上并未实际支付现金,但股东实际上是以其他方式支付了对价。股东所得到的量化股权与实际出资得到的“现金股”一样,其所有权属于股东个人,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等方式限制或剥夺职工的量化股权,更不能强迫企业职工(股东)在离开公司时必须交回公司或由有公司强制性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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