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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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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育鹰 《北方法学》2010,4(4):25-30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与民间文艺保护紧密相关的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缺漏。首先最关键的一点是按现有著作权法理论,民间文艺被归入公有领域,民间文艺的改编人往往忽视其保有人的利益。其次是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没有准确定义并区分民间文艺领域中改编、整理、翻译、收集、编辑、记录、传承等行为的含义,更谈不上对相关人员与民间文艺保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利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2.
苏志甫 《人民司法》2013,(12):50-53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案号一审:(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二审:(2012)二中民终字第11682号【案情】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薛华克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燕娅娅被告: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海拍卖公司)。薛华克为摄影家,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所创作的油画曾多次入选全国性美术展览。1997年5月,薛华克个人摄影集《藏人》一书由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该书收录了其摄影作品《次仁卓玛》。  相似文献   

3.
混沌之死是《庄子》中的故事。倏和忽是混沌的朋 友,混沌天生没有七窍。混沌对待倏和忽非常友 善,倏、忽二人欲报其恩,于是替混沌"日凿一 窍",七日后七窍凿成,混沌死去。这个故事说明机巧之运 用不可违背事物本性,值得所有的规范设计者玩味。包括 法律在内的制度规范,皆属于人为机巧。当人们试图设计 规范调整某种对象时,必须先了解该对象的本性,以顺乎 其本性的方式进行调整,不能仅仅因为有一片"善心"就 妄自作为。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事物都适宜成为法律调 整的对象。法律的调整手法,总体上是本质主义、科学主  相似文献   

4.
夏凤英 《法学论坛》2000,15(5):78-82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首先,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确定相似的表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比较独创性表达在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三步检验法确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可被认为是改编作品。  相似文献   

7.
物业管理合同是约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合同违约救济中的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应加以完善;尤其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  相似文献   

8.
张慧霞 《中国法律》2007,(2):39-40,107-108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9.
10.
《乌苏里船歌》案若干法律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革新 《法学杂志》2004,25(3):89-90
中国首例针对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诉讼引起了法律界、音乐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虽已经二审法院判决,但案件中所涉及的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油画界存在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临摹一些摄影作品进行创作。本案的横空出世给艺术家们敲响警钟:毫无创造力的临摹是会侵权原作者的改编权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无疑是侵权行为。诸位艺术家应谨记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宗旨,那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相似文献   

12.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3.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6,23(1):17-23
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控制企业结合制度旨在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的市场支配力的事前预防、控制,以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这一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出现了规制方式和宽严程度的新变化。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部分,对涉及企业结合的若干基本问题如含义界定和类型、规制方式以及申报和审查的内容、标准等问题作了基本合理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可作进一步的改进。  相似文献   

14.
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5.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适用《规定》,对其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在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建筑设计院之间以及建筑设计院与设计师之间,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质疑《退耕还林条例》补助年限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菁 《时代法学》2006,4(1):60-64
《退耕还林条例》关于补助年限的规定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的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制度支持,应予以摒弃。确立“养护者受益”原则、建立“退耕生态林收购”制度、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以及积极发展后续产业将有助于形成对退耕农长期有效的经济激励,从而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性。  相似文献   

18.
合理的诉讼调解原则体系,是该制度适当、有效运行的基础.现行调解原则体系,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强化自愿原则,摒弃有关"应当先行调解"案件的规定;废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明确实体合法原则的内容;增设非公开调解原则和对席调解原则.  相似文献   

19.
汪劲 《法学评论》2004,22(2):107-118
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拟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在该制度中 ,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 ,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本文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出发 ,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有关公众参与规定的比较 ,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介入时机、如何参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公众参与条款的实施提出了立法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0.
蔡立东 《法学评论》2005,23(1):66-72
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不应受制于理论的逻辑 ,而应取决于实用的考虑。由于存在着无法或不宜还原为自然人行为的法人侵权行为 ,法人须为此承担责任 ,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应该是一个不争的结论。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实践中均无免责之可能 ,因此 ,立法对这两类侵权行为没有区分的必要 ,应采广义的法人侵权行为能力范畴 ,对二者一体把握。这也是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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