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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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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尊 《法制与社会》2010,(12):260-261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侵权行为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分类与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基础、共同侵权行为是否应当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等问题,得出结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包括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共同危险行为应当保持它“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地位。  相似文献   

2.
论共同侵权行为的内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内容,共同侵权行为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的运用都是极为普遍的.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涉及较少,使实践中对共同侵权行为诸多问题的处理留有缺憾.本文立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内容的完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三大部分及其划分标准的见解,比较各种学说的得失,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纵观各国的相关立法,均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理解存在分歧,有多种学说观点.但是共同侵权的本质还是在于共同过错,而出现后面的客观行为等,是在于不好区分具体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硬性规定.无论怎么发展,共同侵权都不能改变共同过错的本质.最能反映共同侵权本质的学说,即能体现加害人共同过错又能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学说,尚未出现,需理论界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相似文献   

5.
晋海 《广东法学》2001,(6):29-36
在环境侵权中,存在某一加害人之单独排污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形,但也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形: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由某一个加害企业的排污行为所造成,而是由数企业排污行为所造成。对于后一情形有学者称之为复合污染、复合公害或集合公害。笔者认为,复合公害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可以称复合公害为环境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6.
潘健 《法制与社会》2012,(1):274-275
19世纪以来,“共同过错说”、“客观行为说”、“关联共同说”、”折中说”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制度安排纷纷被学者们抛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经历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转变.但,各种学说利弊共存,至今仍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统一的基础,本文试抛开以“过错”或“行为”为考察点的传统方法论,尝试以“结果”为出发点和中心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相似文献   

7.
从单独侵权行为到共同侵权行为是我国侵权法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文以我国法条为基础参考其他地区相关规定,以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分化为视角简要阐述我国相关法条的要涵,希望能够理顺立法者意图,更易于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程序法有关程序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度还不完善,从而使公民程序性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从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研究了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程序性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确认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对公民程序性权利最根本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伍茵茵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10.
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界定是理解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基础。本文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三种学说,然后对三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原田刚  罗丽 《清华法学》2013,7(3):165-176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相似文献   

12.
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程啸 《法学家》2003,(4):94-102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必要.首先,它有助于减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其次,能够正确的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再次,有助于正确的界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并发的侵权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取消意思联络,必然不适当的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违背自己责任原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相似文献   

13.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不同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结合了两种学说,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但在操作上不易理解和执行,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入手,指出其不足,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6.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涉及民事领域的共同行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发生在高危作业、产品责任领域.但行为人都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  相似文献   

18.
法院地法原则虽在现代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已失去其主导地位,仅在海事、航空等特殊侵权中有可能独立发挥作用,但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中,总是在受害人利益保护或法院地国家利益保护等问题上,被法官有意或无意考虑到。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叠性冲突规范存在的意义也在于此,但侵权行为下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侵权行为认定更有现实意义,因此我国在未来立法时,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受害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不得超出我国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9.
潘朗 《法律与监督》2007,(12):37-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1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实践中,对于“共同致害人”的范围没有争议,但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在适用法律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20.
试论共同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侵权行为是伴随债的制度发展起来的,属于债的产生根据之一,旨在保护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发生的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可以看到法学界对共同侵权理论的探讨和权衡轨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一个牵涉多方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问题,并且关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街接,同时也是一个反映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的民法方法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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