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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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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总结了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其次对合同条款疑义性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进行了讨论;再次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所适用的条款类型和主体类型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修订意见。  相似文献   

2.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8,23(1):52-57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3.
张世增 《河北法学》2003,21(3):109-113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定型化合同,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乃至引起仲裁 或诉讼时,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以避免滥用《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而 造成一种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我们认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合同 的一般解释原则,并在立法上规定一些相应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补充,对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有 选择地适用。  相似文献   

4.
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其目的系针对保险条款格式化及附和性之弊端 ,而为在交易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机制 ;在适用上其位阶只能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模糊词语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理解时 ,才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其适用范围和前提为定型化格式保险条款 ,并需考量具体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交易能力 ,判断其实际上究竟是否属交易上的弱者 ,而对个别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 ;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 ,可适用该解释规则。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滥用现状 ,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 0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式解释 ,以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分析了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外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6.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我国大多数投保人参加保险一般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之介绍,对保险合同缺乏足够的认识,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因被认为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而得不到赔偿。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时对合同条款争议通常采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反产约人规则”来处理。因此,如何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利益,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对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及保险业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保险合同条款争议一般解释方法   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目的是为了解决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或者是对晦涩、模糊…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8.
姜南 《河北法学》2011,29(10):146-149
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边一舟 《法治研究》2007,(12):76-77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应尊重受意人的理解,以一个理性人的理解去探寻合同的真意,为此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格式合同疑义条款解释的规则,并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最终从根本上通过保险合同主体实质平等而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1.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措施。这一规定对保险人颇为有利,但不足以保障保险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现有条款的限制性解释,引入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要件,规定只有保险相对人因过错违反有关安全防范义务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以免除责任。此外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完善有关的救济措施,以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李娟 《法制与社会》2010,(29):261-262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一直是保险理论界争论不休而又没有定论的问题。从合同法关于要式合同的理论出发,结合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探讨,可以发现保险合同因采取了保险单这一书面形式,且其成立以保险单的交付为程序性要件,从而使得保险合同必然为要式合同。而保险合同采要式性的正当性即在于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14.
史辉 《法制与社会》2013,(7):297-298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在我国机动车保险产品中的主险之一,它对于规避保险消费者可能遇到的事故风险具有积极意义。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出现因为保险合同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导致机动车保险纠纷的频频发生,致使不能实现保险消费者的预期目的。而机动车保险合同主要存在对保险合同免除条款的研究和法律依据的缺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免除责任条款的理论解释和实践案例的静态假设分析,从而得出我们对于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免除条款要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具体在分析保险案例过程中也要运用动态的思维去分析情形可能发生的结果,分析静态事故结果的时候被动态的分析思维方法予以否定,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可能会顾及到如此细致的情形,只有在实践中去解释合同和完善汽车保险产品市场和利益分析来解决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15.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曾在防止以赌博为目的订立保险合同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对实务要求作出及时的回音。本文将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和对人的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两方面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16.
由于保险合同文字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在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需要对合同加以解释。在保险活动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但要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而且针对保险合同的定型化,其特有的不利解释规则应运而生。但这一特殊规则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旦被滥用,将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7.
给付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制度构造——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在给付性保险中有其适用的余地,但我国保险立法上的规定需作调整。一般的给付性保险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具体情形的方式应予以保留,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利益的例外推定条款。死亡给付性保险的规定应改造为实质上的保险利益加被保险人的同意双重要件。保险利益的存在主体,从抽象归属方面而言应属于受益人,而在具体归属方面则应区别一般的给付性保险和死亡给付性保险规定相应的具体情形。在给付性保险中,应当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皆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8.
“合理期待原则”建立在保险合同附合性基础上,但与疑义不利解释、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免责无效制度等格式条款传统规制规则不同,其是在总结、反思上述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保险合同规则。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并不是简单地满足投保人的主观期待,而是在探究可能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失衡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基础上,为平衡保险各方权利义务而做出的必要司法调整和干预。“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会导致一定程度上的缔约自由萎缩,为了保持司法的谦抑性,有必要明确“合理期待原则”的客观适用标准和具体适用程序,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并为我国最终引入该规则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随着现代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险合同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常会由于合同语言的歧义或含糊引起纷争,不利解释原则的提出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它对处于弱势的保险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理论上研究尚不充足,缺乏系统的、规范的解释原则和理论,导致在有关不利解释原则适用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保险竞合是指对费用补偿型保险,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基于不同保险利益投保的多份保险合同需同时支付保险金给同一主体,且支付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或保险价值的情形.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的重复保险制度并不能全面覆盖保险实务中的多数保险,当出现不属于重复保险的多数保险时,保险竞合就产生了.本文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倡导加快对保险竞合的立法,并对其制度构建提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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