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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船舶抵押权人之利益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舶抵押借贷是船舶融资主要方式之一。为保障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往往通过对被抵押船舶保险予以保护,但仅此仍不能完全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于是产生了抵押权人自己投保其利益保险。本文就被抵押船舶保险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险的相互关系予以初步研究,并对《海商法》有关规定提出自己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2.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3.
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4.
船舶抵押权保险作为主要航运国家推出的一种新型保险品种,在中国并未正式引入.通过对船舶抵押权保险特征的分析,指出了船舶抵押权保险的优势所在,并认为船舶抵押权保险实质是一种信用保险.此外,分析了中国引入船舶抵押权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中国引入船舶抵押权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 ,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 ,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 ,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 ,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 ,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6.
船舶入保后 ,并非保证发生保险事故一定会得到赔偿 ,许多情况可以导致船舶保险提前中断 ,本文通过对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和 PICC船舶保险条款进行分析研究 ,使被保险人了解和掌握船舶续保问题 ,从而使船舶保险在航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陶丽琴 《法学研究》2006,(4):102-115
物上代位制度的创设同时具有价值权说和特权说的法理逻辑内涵。抵押物保险金为代位物,实现了抵押与保险的机制衔接,内涵特有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性。抵押权人主动援用该机制设定抵押权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但应使机制运行具有公平公正性;此机制中的保险强制应具体论证。保险和抵押机制有机衔接的关键是代位效力实现的规则设置,需解决代位物的特定化、担保价值的控制、担保效力的公示等实质性问题;法定扣押模式缺陷明显,抵押权人对代位物债权一定限度的控制规则更具合理性。物权立法必须对物上代位制度重新做出科学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8.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0.
抵押物保险金物上代位制度的确立,将古老的抵押制度与近现代保险制度相架接,使抵押权在抵押物保险中受到保障,这对抵押物保险关系产生很大的影响;而抵押权人如何通过抵押物保险关系实现其物上代位权,成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架接关键。我国物权立法完善时,有必要对实现物上代位的途径作出符合法理与法律价值的设置。  相似文献   

11.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2.
田田 《法学论坛》2000,15(2):70-80
以船舶抵押进行融资,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货款风险,又为运输业提供了大量造船或购船资金,因此而成为广泛采用的航运融资方式,我国海商法也作了相关规定.设立船舶抵押权,双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船舶抵押合同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条款应具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对建造中船舶也允许进行抵押.船舶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对内及于担保债权,包括因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其标的物范围以船舶为主,其他可由双方约定;对外则涉及抵押船舶处分权、租赁权等问题.为充分保护船舶抵押权,各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保险.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以法院拍卖为主要方式,当事人也可协商选择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13.
许俊强 《人民司法》2012,(21):98-101
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14.
本文扼要介绍“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船舶保赔保险战争险除外条款及特别保赔保险战争险(SPECIAL P&I WAR RISKS COVER)的变化,阐明了船舶所有人在市场上安排保赔保险战争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梁新奕 《现代法学》2003,25(6):113-116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是立法对特定债权人的保护。在我国,这种特定社会群体即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海事请求权人。国家究竟出于何种政策的考虑在众多海事请求权人中选择这些权利主体,赋予其甚至优越于船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地位?本文试对此进行初步探讨,即简要分析我国各船舶优先权项目存在的公共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拒绝接受委付。在委付被拒绝后,保险人可以作出部分赔偿,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只就其赔偿部分享有代位求偿权。而在保险人明确拒绝委付又作出全损赔偿时,针对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保险船舶属于无主物;二是自动转让给保险入;三是归被保险人所有。从立法目的角度看,保险船舶的权利义务归被保险人所有更为合理。中国法律应对此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李勇 《中国律师》2007,(8):76-78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较具特色的制度,其受偿顺序的规定直接决定了何种海事请求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以及不同海事请求受偿位次的先后,对于保障特定海事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谈起,进而比较了关于船舶优先权的相关国际立法。在此基础上,引出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问题,并根据其逻辑含义,一一进行分析。最后,在比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指出其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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