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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星级饭店里或者街头,经常能够见到一对对外国人或怀里抱着,或小车里推着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的中国儿童,与一般的旅游者不同,他们来华主要是为了领养中国弃婴。从1989年到2006年,单是美国家庭就收养了5.5万以上的中国孩子。除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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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13年1月9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未成年人61.5万名。《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显示,中国每年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其中大多数为女婴和残疾儿童。数据显示,在过去10年中,美国家庭领养了近20万名其他国家的儿童,而中国一直是美国家庭领养儿童的最大对象国。相对于中国福利院、民间收养所,美国的收养家庭是中国弃童们的天堂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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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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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国:实行公开领养制度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因此在美国,领养被严格地限定在"保护被收养者为本"的原则上。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即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不仅全程参与收养抉择和养育过程,还和收养父母共同养育被收养儿童:收养父母和送养父母相互认识、保持联系,也让被收养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生养父母和收养父母,孩子常常往来于双方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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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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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我随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访美。在盐湖城的摩门教堂里,一个怀抱中国女孩的美国人引起了我的兴趣,这个美国人便是洪博培,酷爱中国文化,曾任美国商业部副部长、美国驻新加坡大使,如今,他是一家公司的副主席。这个孩子是他收养的中国女儿。 对于一个已经有了5个亲生孩子的家庭来说,为什么还要不远万里收养一个中国孩子呢?我如约来到洪博培的家。在这座有五六百平方米的房子里,装饰了许多中国字画和陶瓷。没想到,这对美国夫妇竟对中国文化有如此浓厚的兴趣。我们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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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威廉夫妇的故 事是很平常的。30几岁 的威廉夫妇患有不育症,决定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的收养申请获得批准,便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名叫“收养选择”的私人机构签署了委托文件。1993年1月,该机构来电告知,可提供一名叫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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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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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不同于寄养,其涉及身份、财产的全方位变更,使得对收养的相关规定均更为严格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然而在中国,除却收养本身需要较严格的规制这一因素的影响,造成合法收养难问题的法律法规,亟待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完善.本文将从程序角度,结合域外最新实践,提出自己的理解与思考.希望这样的论证分析,能够在收养程序方面对收养难所涉相关问题的规制与解决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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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66个国家在荷兰海牙订立了一项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公约———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下简称“海牙公约”或“公约”)。海牙公约的宗旨在于 :各缔约国均须保证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基本权利 ;建立收养合作制度 ,以防止拐骗、贩卖儿童行为的发生。公约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从而排除了临时性及类似简单形式的不稳定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 ,收养人为夫妻或个人。一、跨国收养的发展跨国收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被人们所认同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 ,跨国收养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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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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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有无继承、抚养、赡养等法定权利义务,是民事审判工作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因此,收养的特征,尤其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事实收养的认定,是《中国婚姻法讲义》(以下简称《讲义》)第六章讲授的重点。本文试就其中容易产生争执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一、关于直系血亲之间不能发生收养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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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看了你刊一九八○年第一期对于“收养子女要办什么法律手续”的复信后,想进一步弄清收养子女有些什么限制。例如,出于盼望再生一个男孩或女儿,而将女儿或男孩送人,是否允许?城镇居民能否收养农民的儿女?被收养的子女在年龄上应否有所限制(因为收养年龄较大的子女,实际上是只“收”不“养”)?另外,在没有建立公证机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否代办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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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于1992年4月1日施行。这是一个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人的权利的法律。收养法在规定了收养的四项基本原则,即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的同时,还对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成立收养关系的程序、特殊形式的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收养成立、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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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