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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一、两劳释放人员犯罪新特点 (一)结伙作案,持续时间长,是刑事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 (二)犯罪手段公开化,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影响极坏。 (三)犯罪成员农民占多数 据统计本县2000年两劳释放人员重新犯罪29人,其中农民24人;2001年两劳释放人员重新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6,(3)
“严打”以来,被关押的“两劳”人员中,由于种种原因,其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有一定的数量,是离婚案件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正确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对“两劳”人员的挽救教育和改造,政策性强,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慎重对待。  相似文献   

3.
山东省菏泽市有个东方制板有限公司,市司法局把这个企业作为“两牢”释放人员帮教基地,定期组织“两劳”释放人员前去打工或参观学习。这个企业的经理苗强当年曾是黑道上有名的“混混”。浪子回头走上正道,成为身家上百万的企业经理,苗强深有感慨地说:这多亏了我的妻子!黑道上的“拼命三郎”17岁走进绿色军营的苗强,1982年退役后被安置在山东定陶县木材公司工作。一次,由于在街上被骂“南蛮子”,苗强凭在部队练过拳击功夫三下两下就把对方打翻在地,并将两个前来找他算账的同伙打得鼻青脸肿。苗强“一战扬名”,一些街面混混便想“招安”他,拜…  相似文献   

4.
卫生监督所涉及到的行业、社会面及相对人较广泛,卫生监督的相对群体人员的文化水平、法制意识、对社会和事物的认识水准及其所处的社会角色差异非常大,其中不泛有高文化的学者型人员,如医疗机构中的高级卫技人员,也有不少的“两劳”释放人员,如一些从事饮食等服务性行业,更有大量的文盲半文盲人群在被监督单位就业。由于相对人群  相似文献   

5.
一、留场就业制度存废之争 在新的历史时期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对“两劳”释放人员实行留场安置就业制度,在我国理论界和劳改、劳教机关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即“废除论”和“保留论”。 (一)留场就业制度废除论 主张废除留场就业制度的主要理由: 1.留场就业制度所依赖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6.
立夏 《检察风云》2003,(15):36-38
恶迹震惊全国的河南省许昌市梁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2003年6月9日终审有果,梁三团伙的6名成员于当日上午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该案是许昌迄今为止活动时间最长、人数最多、组织最严密、犯罪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关系最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该案三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下成功办理。2003年4月24日至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该案的成功办理,特别在许昌市召开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打黑除恶”专题研讨会。梁三原名梁胜利,1988年以来纠集两劳释放人员等,以自己为首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  相似文献   

7.
陈靖宇 《法制与社会》2011,(12):206+208-206,208
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能否重新和谐融入社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职能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对他们进行帮教管理。本文将就如何帮助两劳人员融入社会提供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8.
《政府法制》2009,(23):62-62
2009年10月12日12时许,在山西省吕梁市离临柳石扶贫公路临县段南庙线7公里处、距临县自家峁村2公里处与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原白家峁煤矿)毗邻的公路上,发生一起因村煤矿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李保明纠集临县、离石、中阳、柳林、方山、岚县等地的10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少数“两劳”释放人员和护矿队员,手持镐把、砍刀等工具,分乘10余辆车赶到自家峁煤矿,对看护煤矿的白家峁村民进行殴打,并烧毁村民在矿区公路旁用于看护煤矿搭建的简易帐蓬。  相似文献   

9.
在综合治理中,如何把改造犯罪和预防重新犯罪系统地结合起来,这是“两劳”单位和整个社会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近几年来,各个方面在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创造了许多好形式,对提高改造质量起到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一九八五年以来,“两劳”单位陆续同市内各个地区签订综合治理协议后,其效果更为显著。这是综合治理的进一步深化,为开创劳改劳教工作新局面打下了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基础。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这种综合治理协议,初步地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11.
1996年5月,辽宁省本溪市爆发出建国以来最大的诈骗“司法大厦”案,并引发出一起严重的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案,这一戏剧性的变故让山城人民惊呆了! 曾以“女强人”、“私营青年企业家”自居的原本溪市亚迪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个体)董事兼总经理,后被聘为本溪市司法局“两劳”处副处长,二级警督的刘妍,靠耍手腕,骗卖“司法大厦”,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诈骗了10个单位财物计人  相似文献   

12.
刘国旌 《政法学刊》2009,26(1):105-108
解教释放人员犯罪被判刑入狱后,并没有彻底改造,反而总结作案失败的经验,研究、揣摩侵害对象的心理和寻找立法及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由入狱前的犯罪“一面手”变为犯罪的“多面手”。因此,研究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审讯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审讯对策,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对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打击处理率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13.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决定》第4条“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它没有溯及力。这个决定生效前的犯胙行为应适用刑法,生效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决定》,不溯及既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两劳决定》理解不同,在适用该决定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已突破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14.
临县"10·12"案件基本情况2009年10月12日12时许,在山西省吕梁市离临柳石扶贫公路临县段南庙线7公里处、距临县自家峁村2公里处与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原自家峁煤矿)毗邻的公路上,发生一起因村煤矿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保卫科科长李保明纠集临县、离石、中阳、柳林、方山、岚县等地的10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少数"两劳"释放人员和护矿队员,手持镐把、砍刀等工具,分乘10余辆车赶到白家峁煤矿,对看护煤矿的白家峁村民进行殴打,并烧毁村民在矿区公路旁用于看护煤矿搭建的简易帐蓬.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和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其中,监所“三无”和“老病伤残”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的衔接安置问题尤为凸显,多年来逐渐形成了监所释放难、地方安置难和刑释解教人员融人社会难等工作瓶颈,不仅给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能增加了负担,也直接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16.
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是全国城市社区改革的试点。我所切实履行基层司法机关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职能,在民事调解、“两劳”帮教、法律服务等方面为社区改革和稳定作了一些探索,起到保一方平安的作用。一年来全街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  相似文献   

17.
近几年 ,有的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单位 ,将在押的服刑罪犯以各种各义放出监管场所为单位搞创收。有的是“放回家治病” ,有的放回社会“打工” ,有的是“放假”。监管单位向被释放人员收取劳务费或创收款 ,每人每月向监管单位交创收款200元至600元不等 ,或以天计算 ,每人每天交15元至20元不等。这种释放在押罪犯外出搞创收的情况 ,一般是经监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 ,有的是经主管看守所、拘役所的公安局领导批准或决定的。对这种释放罪犯出监管场所搞创收的行为 ,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起诉、判决。如某县公安局…  相似文献   

18.
<正> 当前,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重新犯罪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引起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如“两劳”、“一少”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业问题未及时解决,社会及家庭的歧视和偏见,本身恶习尚未完全根除,一遇合适时机,便会旧病复发,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其中,家庭因素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必须重视家庭教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本文仅就家庭教育的具体原则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教育则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培养的最初形式,其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在教育系统中,家庭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门,学校和社会的正面教育效果能否充分发挥出来,关键取决于家庭  相似文献   

19.
犯人服刑期满,及得到减去余刑提前释放或假释的处理之后,劳改机关依法对其释放,这在执行程序上即完成了任务.然而,我们改造罪犯成新人的目的是否真正达到,即犯罪人是否已经真正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还需要由释放人员到社会上以后的实践情况来检验.客观的情况是复杂的.释放人员回到社会以后的主观心理发展及行为表现情况不只取决于他们自身,还会受到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他们已经得到改造  相似文献   

20.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本市已有多名被起诉到法院的“杀人犯”被当庭无罪释放,理由均是“证据不足”。证据,需要通过侦查办案人员去寻找,然而刑事技术工作的本质,就是提供“证据”。因此通过对这些“无罪”释放案件的反思,除了其它因素外,确有技术人员的素质问题,但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还有一个“体制”问题,导致了刑技人员“专业化”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为提供证据服务。笔者斗胆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供参考。1刑事技术走“专业化”道路的理由诚然,几十年来刑事技术工作有很大的发展,并基本建立了一整套的规范管理,“二级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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