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再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胡泽恩,苏志刚对商标专用权实行有效保护,是设立商标专用权的根本目的,各国商际法律制度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规定部占有相当的篇幅,这足以说明,保护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制止不正当竞争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用通说...  相似文献   

2.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很重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都作了法律规定。如美国1984年商标假冒法从刑事的角度对假冒商标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构成假冒商标行为人除规定处几十万甚至于几百万美元罚金外,还规定对初犯可判处5年以下、再犯可判处15年以下的徒刑。  相似文献   

3.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4.
储敏 《法学杂志》2012,33(2):77-80
近年来,国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商标战略的热潮,多个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商标战略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地方政府实施商标战略的目标以及地方政府实施的"重金奖励驰名商标"、"政府优先采购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称号获得者的产品"、"鼓励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等商标战略措施都值得省思。  相似文献   

5.
我国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之间均存在着协调不足的问题,这种协调不足导致了很多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基本认识上的分歧。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保护待遇等多方面的较大差异上。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的较大不同、认定程序的巨大反差和保护待遇的倒挂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努力。  相似文献   

6.
黄武双 《法学杂志》2007,28(6):54-56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多起商标所有人起诉出版社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工商局以书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而对出版社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对书名的定性、书名与商标的关系认定上.本文借助近年来出现的几个典型案件,对书名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商标的关系进行了剖析,对出版社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均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有争议,在全国遍地开花的“星河湾”诉讼,安徽省高院和江苏省高院就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对于楼盘名称能否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应立足于商标侵权理论,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商标近似性的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认定、“商标性使用”的理解,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这四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8.
1979年10月31日,原重庆市巴县白市驿区食品经营管理站申请并获得“白市驿”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由白市驿三字变形为板鸭形状而形成的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03年2月28日。1998年,经国家工商局批准,该商标专用权人的企业名称变更为重庆白市驿板鸭厂。同年2月,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相似文献   

9.
商标通用名称化会导致商标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正当理由。然而,正是基于商标通用名称化的这种法律后果,在商标司法实践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被通用名称化的特征,应当谨慎和从严,不能基于他人具有侵权性质的使用而使得侵权蔓延后在一定的范围内注册商标在相类似商品上被淡化和使用而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从而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0.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由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可享有排除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它具有排他性、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宗旨。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商标管理法规上的重大进展,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11.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未注册商标包括一般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它们分别依法享有优先注册权,在先使用权及专有使用权。这些权利基于商标功能和实际需要而产生。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还存在概念不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不当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4.
苏喆 《法学杂志》2012,33(6):111-116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却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市场是优胜劣汰的竞技场,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要通过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消除现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机制带来的一些弊端,化解立法宗旨和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使驰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冯晓青 《法学家》2012,(4):115-127,179
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范畴,但在受法律保护方面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正当性,符合商标权作为私权保护的立法意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如未注册驰名商标能否因使用而获得商标权利。从立法层面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受到了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商标立法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的过程中,应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做出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