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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司法规律改革案件审批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普遍实行庭长、院长对案件处理的审批制度。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所谓案件审批制度,就是审判组织特别是独任庭、合议庭对案件有了裁判意见后,须报庭长、院长(包括副庭长、副院长,下同)审核批准。主要操作方法就是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院长审核、签发。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庭长、院长对审判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庭长、院长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具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无疑是案件审批制度这一渠道和方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审…  相似文献   

2.
魏县人民法院从制作裁判文书着手,严把裁判文书“出口关”,杜绝裁判文书“带病出院”一是完善裁判文书制作,从格式上防止裁判文书“出轨”:二是推行裁判文书交叉修改制度,切实做到语言流畅,通俗易懂,说理透彻,质量优良;三是实行庭长负责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和书记员要严格按照“司法文书格式”的要求制作,否则审判长、庭长不予签发;  相似文献   

3.
(一)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讼诉法》的有关规定,及多年的审判实践,特制定本办法。(二) 各审判庭报批的案件,必须将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审判庭的审查意见,连同原审人民法院,报核人民法院的意见,报由院长、副院长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审批。(三) 下列案件,由院长或副院长审查后签发:  相似文献   

4.
业大花絮     
说起办业大的好处,昌邑县法院的刘副院长深有感触,“别的甭说,经过这一年多学习,连打字员都为我们把起关来。开设司法文书课后,院长签发的文书,有好几次被打字员发现文字、格式上的欠缺,‘反馈回来’。看来参加业大学习是真有好处啊。”  相似文献   

5.
本刊讯 针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差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第一,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该院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承办人初审、庭室负责人终审(签发)“二审”制;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审判长初审、合议庭再审、庭长终审(签发)“三审”制。第二,强化裁判文书督查。  相似文献   

6.
一口气读完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对引起世人广泛关注的“烟草大王”措时健等被告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99年第2或第59页),顿时感受到改革的春风扑面而来。这份判决书,不仅彻底改变了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的传统制作方法,而且在许多地方也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中的规定。无疑,这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也是一个令人欣喜的信号: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关于“要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相似文献   

7.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7,(4):37-4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8.
2007年1月1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抚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终于尘埃落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熊新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随着一声枪响,熊新兴这个曾经令人谈之色变的黑帮老大的罪恶生命便宣告结束!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工作都十分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甚至针对当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现状尖锐地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为此,他明确要求“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0.
5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桐柏县西郊刑场对制造震惊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重金属蛇杀杀案案犯朱贵田执行了死刑。  相似文献   

11.
公证债权文书的地位,有赖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类似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和严格审查。但作为利害关系最紧密的被执行人,自有迫切冲动从程序上实体上寻找瑕疵,以求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目的。执行救济制度的确立,为这些人提供了正当的程序和途径;而人民法院也借此得以明晰公证债权文书有无瑕疵、瑕疵的严重程度。执行救济制度从无到有,意味着公证行业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有必要更加严格,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吹毛求疵”。  相似文献   

12.
保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近来,一些债权人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却裁定不予执行。不仅一些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即便是某些公证机关甚至司法行政部门也对此提出质疑。〔1〕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而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是债权文书之一种,既然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13.
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现状: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关系之困惑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此后,各地高、中院陆续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该制度现已成为全国大部分地区三级法院的日常制度之  相似文献   

14.
陈海燕 《特区法坛》2005,(5):17-18,21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大法官开展了一场包括改革裁判文书制作在内的审判方式改革,我省一些法院和法官也在裁判文书改革中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一般是在原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基础上参照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或《人民法院报》或其它的一些司法刊物刊登的一些以新格式写作的裁判文书样式,加上一些专家学者对书写裁判文书提出的一些新论点、新看法等指导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木须虫 《检察风云》2014,(15):34-34
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纲要提出,今后,独审法官可直接签发判决书,不再由院长或庭长签发。独审法官可较大限度排除来自法院内的干扰,独立办案。不过,由合议庭审理的相对复杂的案件仍需由院长或庭长签发。  相似文献   

16.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布裁判结果,体现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一个载体,它的质量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讼和社会安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强化说理性,突出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公信度。因此,使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对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本刊自2005年第一期起开辟“裁判文书点评”这一栏目,力争每期刊登一篇有特点的裁判文书请专家点评,以期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2015年颁行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证据裁判主义,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能力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考察以及与国内该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在该项制度的设计上还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德、日两国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国内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   

18.
2012年2月8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院长赵斌在全院开展为期一年的"纪律作风整顿年"动员大会上,亮出了"四张红牌"。即对办假案、搞假送达、假签字、制作假文书的;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具体内容或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暂存、保全、执行款物的;接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吃请、钱物和娱乐活动安排的等四种严重行为  相似文献   

19.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合议庭办的案子,制作的判决,报送院长,有关审判庭庭长审核、签发,这在审判工作中和审判人员认识上,向来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现在却已成为法院内外的许多同志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了。几个月来,包括《人民司法》在内的一些报刊上,先后发表了论述这个问题的文章。主张院、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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