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作为一项新的资格考试制度,既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水平,增强了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的严肃性,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教育的改革,直接影响着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关系,真正实现这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我们法学教育界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相似文献   

2.
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的均在培养和选拔法律职业化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司法考试应以法学本科毕业为前提,司法实践技能的培育应由高校和社会共同承担。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应进行改革,形成二者良性互动的局面。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言,主要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学科建设应趋向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二是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在如此复杂的现实环境下,本文详细阐释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之策,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同时也期盼各高校能培养出既懂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能轻松应对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4.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模式、内容、方法等。所以,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自然就成为法律教育家思考的共同问题。对此,国内学者提出精英说、职业教育说、通识说与复合说等观点。其中复合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学者与官方的看法,即认为“我们法学教育面临三项任务:其一,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人才.  相似文献   

5.
马丽 《法制与社会》2010,(34):298-299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6.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大学法学教育等方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7.
从诞生之日起,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就注定了与法学教育的姻缘。同作为司法从业人员养成制度的培养制度,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关系必须放在中国高等教育规模化的宏大语境之中进行考量,唯其如此,才能确立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正确纬度。  相似文献   

8.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紧张,一定程度上是由目前以知识认知为中心的教育与考试模式所决定的。只有实现从以法律知识传授和考查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和测试为中心的转变,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过程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注意发挥法律思维的包容性优势,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实现二者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改良,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中有异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司法考试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院校,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影响本科教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应试教育"的趋势,课堂教学慢慢演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这背离了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是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应当在后本科阶段进行。因此,在本科阶段的教育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司法考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述了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司法考试制度是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促进法律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1.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为人们所关注和焦虑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作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美国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启发。  相似文献   

12.
改善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激励环境应该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基于在31个省级地区对法律职业群体的问卷调查,可以从职业待遇、职业晋升前景、职业安全保障、职业压力等多个方面系统展现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当前所处的职业激励环境状态。调查问卷统计显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对于所处的激励环境因不同年度、入额与否、职业群体、年龄层次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化的基本格局。通过对比2015-2017三年的数据可以看到,司法改革对于不同职业群体的法律职业激励环境产生了非均衡性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我国法律职业激励环境的差异化格局,针对存在的短板来相应地调整政策。  相似文献   

13.
转型社会与道德真空:司法改革中的法律职业蓝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法的实质化"的背景,以司法制度史与司法学说史为双重线索,将法律职业化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转型期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主导理念——形式主义法学及其实践与当代社会现实错位的现象作了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描述。进而,结合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对以"非道德权利观"为逻辑起点的法律人"职业蓝图"在当下社会阶段性挫折的根源做了详细的分析和反思。最终,提出了将"契约式程序主义"作为填补"道德真空"状况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14.
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基础,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前职后培训等制度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整体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武汉市司法局的司考数据为基础,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同时对法学教育、司法研修和入职后的继续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一条龙式的总体规划,阐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不仅要注重知识,更要注重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和筛选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15.
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至在校本科生,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仍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而教育方案上,应当将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提前至大四之前,精简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通识课等任选课,提高实践课的比重,增设专门法学方法课程,扩大课堂信息量,推行案例教学和双师同堂教育,并配备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16.
司法考试自实行以来对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机,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已迫在眉睫.本文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实际,联系省情校情,利用实证分析,为在教学中如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以及如何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5):168-18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应当准确认识其在报名资格、考试内容、考试模式等方面的变与不变,坚持其服务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职业应做限缩解释,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国家级、统一性、职业资格考试的特征,应协调其与其他国家考试的关系,取消地域区分,突出职业性。在提高报考条件和设置四年过渡期的基础之上,应禁止通过者重复报考,设置报考次数上限。与二阶段考试模式相适应,在考试内容方面应精简考查科目,增强命题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此外,应当完善合格命题者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以社会需求为参考划定分数线,适当延长客观题考试成绩的时间效力。  相似文献   

18.
司法独立结构分析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俞静尧 《法学研究》2004,26(3):52-57
完整的司法独立是由外部结构、内部结构和上下结构构成的三重结构。外部结构的核心是法院独立;内部结构的核心是法官独立;上下结构的核心是审级独立。应该在司法独立的三重结构理念基础上,推进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完整的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