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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为了有效地避免实践中不当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某些地方出台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本文却认为该制度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予以了分析。文中在第一部分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过程;接着又从价值本源、可行性、合法性等方面分析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不适当性;最后,本文从问题解决的角度提出了现行框架内避免不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有效方式,从而完整地论述了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不适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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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对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回避制度,在中国却没有引起法学界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学理上关注不够,实践上探讨很少。基于此,现就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个问题予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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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界和实务界关注较多的是实体公正,当遇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的时候,程序公正往往也会让位于实体公正,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是,正像古罗马法学家盖犹斯在《法学阶梯》中所说:“如果把实体公正比喻成马,那么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马夫,没有了程序公正,这匹马就成了脱缰的野马”。但是程序公正是由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公正构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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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回避:回避制度的根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法公正重在制度建设,改革和落实公务回避制度,阻力小、见效快,是当前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捷径。 堵塞不正当交易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回避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大系列。任职回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任职资格的一种限制,包括地域回避和部门回避两种形式。公务回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资格的一种限制,包括司法回避、行政执法回避以及其他公务回避三种形式。 上述两种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但其适用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任职回避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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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避制度集中国历代回避制度之大成,司法回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传统法制下的清代司法回避,可分为任官回避和听讼回避,朝廷对全国司法官吏的回避情况进行监察和处分,其间利弊互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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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通俗解释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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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是在诉讼中参与案件的人员主动或被动的退出案件的制度,它的出发点在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同时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有了新的修改,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新情形,将审判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完善了当前法律的不足。但是法律的规定也同样有着模糊性,极容易对法官审判案件造成偏差。故此,对于法律的规定有完善的必要。本文主要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从三个方面对回避制度进行完善:回避对象的范围及操作,回避情形的规定,回避程序的建立等。结合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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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它被各国普遍接受、认同,成为现代审判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诉讼制度。针对回避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被束之高阁的现状,本文以回避理由为切入点来寻找原因,认为目前关于回避理由的规定存在很大缺憾,影响了当事人回避申请权的行使。回避理由应避免模糊用语的使用,应进行细化、扩充;借鉴无因回避的合理因素建立适当限定性的无因回避制度,使当事人申请回避权不至于虚置而能真正得到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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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相关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程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实践中,对于回避制度却缺乏相应的重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细致,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文意在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现状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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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规定的现状分析,及对不同国家有关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认识,提出了在改进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时,整体回避问题宜通过《刑事诉讼法》整体回避制度的构建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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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观察,回避制度在回避原因、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在实践中导致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后果。有必要对我国回避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并对司法实践运作状况加以考察,对民事诉讼回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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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一直未被有效适用,这有司法传统的原因,也有潜移默化的文化导向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立法设置的缺陷和诉讼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淡漠。另外,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修订引发了对律师是否应当适用回避的争议,对此也应当从新的角度作出理解。律师回避只是表面现象,其终极目标和制度设计归宿仍然是司法官的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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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事回避制度诉讼价值意义的认识 ,有必要从回避对象的角度考察、分析、比较古老的回避制度在现代主要国家呈现的不同面貌特征。以此为鉴 ,反思我国相关制度 ,对有关现行立法试作以下变革 :取消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的回避对象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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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过程中.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办理李庄案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龚刚模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庭审中,李庄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集体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分别提出的6次回避申请均未获批准,其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的要求也未得到法庭的应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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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对回避的主体和适用条件、回避的启动、回避的决定和回避的审查及其效力等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使得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