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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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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的司法设计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冲突,并因此受到诸多质疑,但法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确证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有优先受偿权比之于不行使代位权或行使代位权而无优先受偿的制度设计更有效率、更接近于公平与效益的平衡点,是一种最佳的制度选择。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实施代位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制度是可行的,将其由司法解释变为法律务文是完善代位权制度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大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质疑。本文运用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论证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有优先受偿权比之于不行使代位权或行使代位权而无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更有效率、更接近于公平与效益的平衡点,是一种更合理的制度选择。因此,这样的司法设计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将其由司法解释变为法律条文是完善代位权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功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3.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效力相对性原则,将其效力扩及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平衡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出现了“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后所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范围两个问题的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创设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效力上应当以“入库规则”为根本,同时完善补救措施,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达到原始的回归。  相似文献   

4.
代位权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源于日耳曼法,有些国家在民法规范中确立代位权制度,我国亦然。本文拟讨论代位权的性质及行使效力。代位权的性质并非代理权、形成权或管理权,而应为请求权,其最主要性质是存在保全必要。代位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优先受偿与如何受偿;二是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三是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后果的调整规则。  相似文献   

5.
保险代位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险代位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 ,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 ,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其法律性质,学界争议较大。本文将该优先受偿权界定为一种法定优先权,并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行使该权利的限制及实现方式等角度分析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认为现有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应细化,以完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陈篇 《广东法学》2006,(3):23-28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是维护抵押权的关键。对此法律上创设了抵押权追及制度与物上代位制度,以保障优先受偿权。各国在运用这些制度时作了不同的模式选择,或优或劣。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了富有特色的安排,针对优先受偿权常不能得到彻底保障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代位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为保护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或不当处分其权利而累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一种实体权利。它包括代位请求权、处分权、优先受偿权和申请执行权...  相似文献   

9.
评《合同法》第28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法》第 2 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 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 ;( 2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 ;( 4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 2 8天为宜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 ,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0.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11.
唐力 《政法论丛》2023,(1):27-38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相似文献   

12.
翁生荣  钱蓉  吴奕 《人民司法》2012,(18):77-79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权利是否能得以实现,该条款规定并不明确,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3.
魏秀玲 《政法学刊》2003,20(2):29-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债权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但如何正确认识并理解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论证,使这一制度更有效地服务于房地产开发建设。  相似文献   

14.
代位权受偿规则微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代位权行使依据方面有自己的特色,采用了"优先受偿"规则。由于我国优先受偿规则的现状并不乐观,故本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措施,以期对代位权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赵秀梅 《法学杂志》2003,24(5):50-51
在目前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争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其法律性质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应该以登记为条件。这种权利的行使也应遵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就是说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排他效力。但民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另…  相似文献   

17.
熊进 《法制与社会》2012,(2):263-264,267
我国《合同法》在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的同时,对其行使效果的归属问题却没有作明确规定.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入库规则”.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规则.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到底孰优孰劣,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入手,对传统的“入库规则”和后确立的“优先受偿规则”从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了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相比,其存在更具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  相似文献   

18.
于秀林 《法制与社会》2012,(18):243-244
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是,关于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效力之规定并不明确,问题即是否赋予债权人就其行使结果以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中,“优先受偿原则”有着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司法程序上的理论依据、切实可行性,应当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承包人就工程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正因此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充分的行使。然而也正是为了公平的缘故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又应该受到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是 :建设工程性质的限制 ;建设工程受让人权利的限制 ;发包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支付关系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20.
王玮玲 《法学论坛》2020,(1):97-105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作为对债权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虑,必须严格限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合同无效体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赋予特定情况下的无效施工合同以有效合同效果的正当性,因此产生的债权不应具有优先受偿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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