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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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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彤彤 《法制与社会》2011,(20):114-115
现实生活中许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商誉受到损害,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商誉权,因而当其因商誉受损导致财产的减少,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时,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救济。本文试图从我国商誉权立法现状出发,指出我国商誉权立法的缺陷,力图构建商誉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商业名称承载着商主体的商誉和商品质量承诺,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性利益,各国立法现均已将商业名称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本文就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商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相关立法规定较为零散,内容相对简单、笼统,缺乏统一协调的冲突解决机制,是造成司法实践中商业名称侵权纠纷较多的原由之一。针对此,文中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名称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誉已成为现代企业市场竞争的无形资本和重要支柱,目前商誉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我国相关立法滞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本文结合在相关领域的学理思考和实务经验,以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为线索,从竞争法的视角,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目前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观点作一梳理、分析,提出与受害人不具有同业竞争的媒体、消费者或公众,应可以作为商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等观点。  相似文献   

4.
中国侵权法现状:考察与评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现行的侵权法在侵权立法、法律救济、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和空缺 ;理论研究上也存在某些误识 ,为加强对公民的权利保护 ,应进一步完善侵权立法 ,深化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5.
刁胜先 《河北法学》2011,29(6):92-98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确立的网络侵权规则适用于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能较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安全。但是,比较考察国内外相关立法,考虑个人信息本身及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其民事救济,立法应着眼于责任形式和侵权主体的不同而确立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多元归责原则,在立体式的综合运用中全面、有力地保护其网络安全。  相似文献   

6.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诋毁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商事主体之间较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由于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侵权属性 ,民事救济应当是权利救济的首选 ,而行政权力的介入同样必不可少 ,但应处于辅助和补充的地位。基于商誉侵权客体、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 ,笔者不赞成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之内另设商誉权 ,而应对我国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诋毁行为之规定加以完善。指出对于商业诋毁行为应确定不同于传统四要件说的新的标准 ,并引入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有效的营造市场经济条件下 ,平等有序的竞争秩序 ,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商誉是顾客对企业商品或服务的信赖,体现了顾客对企业的认可。拥有良好商誉的企业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具有抵抗风险的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侵犯商誉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采取非法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誉权,甚至利用他人的商誉为自身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商誉。侵犯商主体商誉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使商主体的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我国商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商主体的商誉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对我国商誉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9.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保护范围是侵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法国法之规定各有其优劣,但德国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侵权立法,应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坚持已有的成熟做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而不应从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0.
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龙著华 《法商研究》2007,24(4):74-79
作为权利救济之法,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是有边界的。从政策的角度考量,侵权法在界定该边界时,既要实现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平衡,又要协调好侵权法与其他社会补偿制度之间以及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伦理道德观念变迁之间的矛盾;从立法技术的层面看,应借助"一般条款 类型化"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受侵权法保护的利益的具体范围。在"权利泛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侵权法不是万能的,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侵权法领域没有区分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但是,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这个特点,这与民事主体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商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和针对民事主体的侵权侵权责任,无论是在侵权的客体、侵权的影响还是在侵权的赔偿中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仅以现有的侵权理论来保护被侵权的商事主体的话,则将无法达到对这些商事主体保护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协调和稳定。因此,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侵权法领域的法律适用,将“商事侵权责任”的概念从侵权责任中独立出来,对于保护商事交易和商事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商誉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以北京市高院首例商誉侵权纠纷案件为素材,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就商誉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论商誉权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作者首先对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 ,指出 :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 ,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 ;作者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即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及侵害商誉权的法律责任等。作者还就商誉侵权的认定及其民事救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当前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立法意义凸显。准确区分新闻名誉侵权与新闻隐私侵权有助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救济方式的选择;明确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界限,应弱化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并确立新闻主体的审核权用尽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积累有借鉴价值的案例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更正与答辩作为新闻媒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以完善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5.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16.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就其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当前网络安全、网络侵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问题相对突出,且法律规范存在缺失,有必要在这些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互联网立法中应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资源高效利用,市场、技术与制度“三对关系”。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应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能力。  相似文献   

19.
王全弟  李挺 《法治研究》2011,(11):43-48
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刘英明 《北方法学》2010,4(2):103-110
为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证明损害和被告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困难,发达国家发展出了多种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判例和立法。中国现行法确立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举证困难减轻得更多。从促进信息供给、保护受害者、预防污染和惩戒污染、实质正义、利益平衡、立法难易度、司法可预测性、制度变迁成本等七个方面来看,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较因果关系推定为优,因此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应继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没有必要退回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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