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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查的标准问题《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称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是否存在“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为标准。但何为“相抵触”或“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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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八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该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活动,根据《组织法》的这条规定,赤水市于2005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监督法》的这条规定对《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市通过对照清理,仍然保留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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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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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规范性文件审查这一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关注,各级人大都纷纷出台备案审查条例或办法。综观各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些条例或办法,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原则、报送内容、审查撤销程序、审查时限、结果告知等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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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贺惠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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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探讨□郑荣华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查考,并作出撤销、改变或责令改正处理的一种监督方式。审查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增强人大监督的力度,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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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任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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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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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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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可以加强地方人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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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法制办 2 0 0 3年上半年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 19%。盖着红色国家机关印章的文件体现着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可是 ,在某些人那里 ,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扭曲变形 ,随意“发明创造”这些文件。无法想像以这样的文件来指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为此 ,某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从 2 0 0 3年 12月 1日起 ,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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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至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2019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如何呢?备案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2019年,省政府、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市政府按照规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65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逐件进行了接收、登记。各报备机关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基本做到了报送及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通过报送备案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报备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报备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文件规定了不特定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报送备案;有的单位报备不及时、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