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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 ,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 ,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 ,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 ,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 ,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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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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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在这一问题上作了不同的规定,法律适用也比国内法更为复杂,这无疑增加了国际贸易复杂性和风险性。因此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其决定因素是货物的特定化。本文试从不同法律的不同角度对影响风险转移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并对其利弊作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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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与第10条分别规定的是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支付价款优先说、合同成立在先说以及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等.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旨在通过上述标准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多重买卖的目标.然而,由于这些标准既违背了基本的法理,也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它们不仅无法实现起草者的初衷,还会制造更大的混乱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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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随之增多,而大量的象征性交货出现,提单的买卖代替了货物的实体买卖,使货物的所有权移转问题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确定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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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对于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一词 ,立法界和学界都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本身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而字面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占有” ,上述混乱导致对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所谓“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的截然划分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而且“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也值得怀疑 ,我国采取的是“所有权人负担标的物风险”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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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体现了对价牵连原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不能按约支付价款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第641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担保价款债权清偿,通过登记公示制度保留优先顺位。出卖人可以在两款救济中择一行使,但两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权若仿效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强行解释为担保物权,不免混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损契约自由,而且难以融入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在维持所有权构造的框架下,解释者通过削弱出卖人的所有权地位、加强买受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既有权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清算,也有权临时性取回标的物,并在变价时放弃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以实现价款优先受偿。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也可对抗扣押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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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中国《海商法》第50条第4款中规定的认为货物灭失行为的法律效果,并分析了谁是“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货物被认为灭失后其所有权转归承运人所有,而所有权的转移是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对被认为灭失的货物被运到目的地后如何处理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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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作为标的物的出卖方,最为关心的就是能够收回货款,以及在货款不能收回时,最大限度降低自己的损失。因此,我们在实务中经常见到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进行特殊约定(即,非交付转移),以期更大限度的保护卖方权益。本文就对比较常见的所有权保留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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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甲有汽车一辆欲出卖,当时价值13万元,甲与乙达成一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约定:车价15万元,分季付款,首期付款3万元后由乙占有使用该汽车,以后每季付款3万元,在全部价款付清时,办理汽车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期价款并取得汽车,后乙一直按约付款,没有出现违约情况。至第三季度,甲由于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组欲取回汽车作为破产财产,为此乙与清算组产生争讼,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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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性造船合同下的所有权安排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顺应国际潮流,主张将造船合同归类为买卖合同,而非归类于承揽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私法理论和英国法院的典型案例,对买卖性造船合同下的三种所有权安排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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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在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研究和掌握相关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已成为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关系到究竟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货物的意外损失,因而在各国法律制度中都是一个极具重要价值的实践问题,也是各国学者颇感兴趣的一个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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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公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特色,也颇为复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货物买卖公约是用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这是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什么是货物买卖,公约未予定义。罗马研究所1935年拟定的统一法公约草案第1条曾规定,货物系指可移动的有体物(客体),即有体动产。各国法律和实践一般也这样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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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阐述了买卖合同风险转移三大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的基本含义并逐一进行评价,指出所有权主义作为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相比于交付主义更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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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担保性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广为应用。但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一直有所有权构成理论与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应为担保性所有权 ,是一种兼具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特点的权益。而买受人享有的是因欠缺法律所有权而不具有处分权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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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买受人的期待权既非物权 ,也非债权 ,而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因具有相当的财产价值 ,故此可以转让。买受人在持有或者转让期待权时 ,有权循法律手段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并取得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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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益 ,是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出卖人取回权概念与法律性质的分析与界定 ,探讨了出卖人取回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条件与程序 ;在与现行法律相关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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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关系密切,与一方当事人破产后,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以及货物风险的承担密切相关。但是,各国在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严重分歧,这严重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制定统一的所有权转移的实体法公约因此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