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2.
3.
4.
5.
6.
7.
8.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请示》(环发[2001]10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相似文献
11.
12.
13.
14.
15.
16.
17.
《山东政报》2009,(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鲁政办发[2009]2号)。《方案》要求,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相似文献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