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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医疗机构是为人类健康服务的社会组织,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以诊疗疾病为中心任务的医院,同时医疗机构还包括:以预防疾病为主要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康复疗养为重点的康复机构和专门从事急救工作的急救中心等。医疗管理指按照医疗机构的客观规律而对其进行的科学的组织安排,其目的在于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医疗机构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有极大的提高。 对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其门诊的管理。医疗门诊是直接地接受求医者而进行诊断、治疗和开展预防、保健的场所,是对病人进行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的第一步。加强对医疗门诊的管理,保障医疗门诊的高效率、高质量,对于保证医疗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在医疗机构管理,尤其是医疗门诊管理的法律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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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是要使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享受到政府出资聘请的律师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但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资助永远是有限度的,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金不可能使所有人及其所有法律事项都能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因此,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已经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应的法律援助法律或者条例比较显著位置设定相应条款,规定哪些人有权或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明确哪些人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经济困难”正是确定法律援助对象资格的首要条件。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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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修改之后的《南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办法》(下称《办法》)。其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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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状与对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卫生监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公共卫生管理秩序,使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保护公民人身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对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源性疾病等的发生,保护公民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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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从不同学科及不同角度出发,会看到其不同的侧面。本文拟就医患关系之权利和义务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一、病人的权利及医生的义务在我国,并无专门的条款规定病人的权利,总结我国的法学、医学、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并参照一些国外有关资料介绍、病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1.享有医疗、护理、保健和康复的权利。2.有权认识和了解自己所患疾病,包括诊断、处理、治疗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3.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有权要求医生保守个人秘密,不得将个人稳私和秘密泄露给第三个人。4.有权知道处方上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有权查医疗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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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1):13-24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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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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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获取基本医疗服务是公民保障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应当通过法律加以明确,使之成为"拟制公共产品"。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服务,不宜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的立法模式是不适宜的,应当单独出台《基本医疗服务法》。政府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设施、基本医疗服务人力。公民的医疗服务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救济,医疗服务请求诉讼的类型属于行政给付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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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作为一定阶段特殊公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其人身权利受保护也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障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被告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提出自己书写所供述的情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依法委托带护人为其辩护.有权传唤证人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等。但是被告人的这些权利,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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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等内容写入宪法,党中央也提出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口号。本文认为应将其中的有权必有责改为有责才有权。因为后者更符合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更能体现公民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各级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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